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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1/2023-00968
文  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市自然资源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3年10月25日
标  题:
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常见登记业务办理指南

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常见登记业务办理指南

一、常见业务申请材料

(一)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取,并由申请人夫妻双方签章);

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明(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

3.经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包括:权籍调查表、房屋调查表、房地一体平面图;

4.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农村宅基地和房屋补报批申请审批表)、原宅基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5.申请办理单独所有的,应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等)。

(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继承)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取,并由申请人夫妻双方签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所有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明(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

3.经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包括:权籍调查表、房屋调查表、房地一体平面图;

4.原宅基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5.提交被继承人和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继承、受遗赠公证材料(公证书或律师见证书)或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或调解书) ;

6.《农村宅基地和房屋转移审核表》(需经所在村委会、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

7.房屋已进行翻建改造的,还需要提供《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翻建(改扩建)申请审批表》。

(三)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转让)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取,并由申请人夫妻双方签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转让人身份证明(需提供夫妻双方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受让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文件;

3.经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包括:权籍调查表、房屋调查表、房地一体平面图;

4.原宅基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5.提交房屋转让公证材料(公证书或律师见证书)或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或调解书);

6.《农村宅基地和房屋转移审核表》(需经所在村委会、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

7.房屋已进行翻建改造的,还需要提供《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翻建(改扩建)申请审批表》。

(四)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更正)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取,并由申请人夫妻双方签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

3.经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包括:权籍调查表、房屋调查表、房地一体平面图;

4.原宅基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5.提交身份信息、坐落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6.面积、界址发生变更的,提交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7.《农村宅基地和房屋变更(更正)登记审核表》(需经所在村委会、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

8.房屋已进行翻建改造的,还需要提供《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翻建(改扩建)申请审批表》。

(五)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补证(换证)登记:
    1.不动产登记补证(换证)申请表( 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取,并由申请人夫妻双方签章);

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明(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经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包括:权籍调查表、房屋调查表、房地一体平面图;
    4.遗失证明材料:《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登报挂失审核表》( 需经所在村委会、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签字),并附带宅基地宗地图;
    5.市级以上报纸、新闻媒体上公开刊登的遗失、灭失声明(公告);
    6.权利人发生变化的,需提供《农村宅基地和房屋转移审核表》( 需经所在村委会、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和经公证的材料;
    7.房屋已翻建改造的,还需提供《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翻建(改扩建)申请审批表》。

二、办理登记发证流程

三、主要事项告知

(一)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冬季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业务。

(二)办证地点:中卫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大厅—不动产登记88号窗口(中卫沙坡头区文昌镇丰安东路9号)。

(三)登记时限:业务正式受理后,四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政策规定要求

(一)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审批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批准和登记发证。

(二)只对农村宅基地界址范围内永久存续、结构完整的主要房屋予以确权登记;

(三)农村宅基地上未建房或者房屋已拆除不予确权登记;农村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不予确权登记。

(四)宅基地上的房屋为土坯房,或者被确定为危房或被认定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砖房暂不登记;列入旧城拆迁改造范围或旧房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复垦的,暂缓登记。

(五)对于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或者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以及“小产权房”,只调查不予登记。

(六)申请受理时,需申请人家庭成员(夫妻双方)持身份证明,共同到窗口办理,进行人像采集和身份验证。

(七)便民服务,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登记办证可以采取村集体集中申报、统一受理的形式。由村民委员会协助农户收集申请书、有效身份证明、权属来源证明、权籍调查成果及等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对身份证明、土地权源材料、权籍调查成果、村委会和乡镇证明材料等进行初步核实,认为材料齐全,合法使用的,确认收件,集中受理。由所在村委会对不动产权利人、土地权属材料、宅基地取得时间、面积、四至范围、房屋建造年代、房屋结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进行公告,公告期不短于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登记机构登簿确认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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