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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4/2016-66052
文  号:
卫规发【2016】118号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中卫市规划管理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6年12月09日
标  题:
“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卫规发【2016】118号

  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在我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卫政办发【2016】161号)精神,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 “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是指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简政放权、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

  第三条  市规划局负责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监管主体“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各县区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统筹本县区城乡规划监管主体“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四条  我局法制监察科具体实施本局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五条  应当根据已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并向社会公示。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七条  各相关业务部门应当根据市法制办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岗位情况等。

  第八条  各相关业务部门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市场主体名录库依据企业生存状态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随机抽查应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十条  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对于守信企业,在抽取时可予以不抽查或降低抽查次数。

  第十一条  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通过“双随机”制度,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监管主体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具体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具体流程、内容和时间段。检查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内容,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段内自主确定具体的检查时间。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三条  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协调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抽查,一次性联合完成,避免多个部门重复检查。对于进入“黑名单”等处于经营异常状态、因违法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第十四条  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事项、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和抽查结果实行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五条  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定期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应当在对单个被被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十七条  应当在检查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反馈检查结果,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

  第十八条  被检查对象在收到书面反馈的检查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可以反馈对检查部门及执法检查人员的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并依法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在每年1月底之前,应当通过局机关网站或者市政府政务网站公开上一年度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被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检查的时间、过程与结果,检查的反馈情况,被检查对象的意见建议,检查结果的运用等。

  第二十一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科室不依照本工作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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