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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1/2018-87488
文  号:
卫国土安置(2018)1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8年09月07日
标  题:
关于中卫至兰州铁路(宁夏段)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关于中卫至兰州铁路(宁夏段)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卫国土安置(2018)1号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新建中卫至兰州铁路(宁夏段)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7﹞1408号),依据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8年第10号),将征收沙坡头区常乐镇高滩村集体土地5.47亩,用于中卫至兰州铁路(宁夏段)建设项目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将《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安置补偿标准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和中卫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地补偿费用

  1、该项目征收沙坡头区常乐镇高滩村集体土地补偿费每亩34880元,计190793.6元(5.47亩× 34880元/亩);

  2、地面附着物补偿费计8900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拾玖万玖仟柒佰玖拾叁元陆角(¥:199693.6元)。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在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联系人:郭宏伟,电话:8876117)提出书面意见或申请,逾期则视为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特此公告。

 

 

 

  中卫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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