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卫市城市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土批字﹝2013﹞145号),依据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9)第2号,将征收沙坡头区永康镇永康村集体土地3.51亩,用于中卫市城市建设项目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将《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安置补偿标准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和中卫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地补偿费用
该项目征收沙坡头区永康镇永康村集体土地补偿费每亩38451元,计122428.8元(3.51亩×38451元/亩);
合计金额大写:壹拾贰万贰仟肆佰贰拾捌元捌角(¥:122428.8元)。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在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土地储备中心(联系人:冯东明,电话:8812823)提出书面意见或申请,逾期则视为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特此公告。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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