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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1/2019-00106
文  号:
卫自然安置(2019)3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市自然资源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9年06月18日
标  题:
关于中卫市城市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关于中卫市城市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卫自然安置(2019)3号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土批字﹝2018﹞413号),依据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9)第6号,将征收沙坡头区滨河镇新墩村集体土地20.57亩,用于中卫市滨河公交首末站二期建设项目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将《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安置补偿标准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和中卫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地补偿费用

该项目征收沙坡头区滨河镇新墩村集体土地补偿费每亩38451元,计790937.07元(20.57亩×38451元/亩);

金额大写:柒拾玖万零玖佰叁拾柒元零柒分(¥:790937.07元)。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在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土地储备中心(联系人:冯东明,电话:8812823)提出书面意见或申请,逾期则视为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特此公告。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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