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工业园区宁钢大道支线(B3、B4循环道路)工程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
卫自然资函〔2019〕167号宁夏中卫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贵单位《关于申请宁夏中卫工业园区宁钢大道支线(B3、B4循环道路)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的函》收悉。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宁夏中卫工业园区宁钢大道支线(B3、B4循环道路)工程项目(项目代码:2019-640502-92-01-008746),已经中卫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2019年5月25日 第70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符合《中卫市市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项目选址符合中卫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相关要求,原则同意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及选址。
二、该项目建设拟占用土地总面积1.9334公顷,现状类型为其他草地1.6837公顷、交通运输地0.053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966公顷。按土地权属分:全部为国有土地。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按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
三、该项目选址位于中卫工业园区瑞盛公司东侧、润安公司西侧、B3路南侧、B4路北侧区域。路线全长991.5米,路基宽8米,两侧绿化带宽度5米,路程详见附图。该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在选址范围内建设对公共安全及周边群众利益无重大影响。
四、沙坡头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前期工作,足额安排补偿安置资金并纳入工程项目预算,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明确土地补偿、社会保障等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项目按规定批准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出具意见的建设项目,土地用途、现状地类、选址等发生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
六、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应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七、依据《自治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本文件有效期至2022年9月23日。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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