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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1/2019-00101
文  号:
卫自然资函〔2019〕161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市自然资源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9年08月28日
标  题:
中卫市常乐天然气门站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

中卫市常乐天然气门站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

卫自然资函〔2019〕161号

宁夏深中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中卫市常乐天然气门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的报告》(宁夏深中(外)〔2019〕101号)收悉。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中卫市常乐天然气门站项目(项目代码:2019-640502-45-02-003349),已经中卫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2018年3月12日 第15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项目用地符合《中卫市市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项目选址符合中卫市常乐镇总体规划,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相关要求。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及选址。

二、该项目建设拟占用土地总面积0.2573公顷,现状类型为国有未利用地。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按照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

三、该项目选址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常乐镇枣林村中石油压气站西北角,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在选址范围内建设对公共安全及周边群众利益无重大影响。用地范围详见附图。

四、常乐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前期工作,足额安排补偿安置资金并纳入工程项目预算,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明确土地补偿、社会保障等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项目按规定批准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出具意见的建设项目,土地用途、现状地类、选址等发生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

六、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应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七、依据《自治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本文件有效期至2022年8月28日。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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