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第二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
卫自然资函〔2019〕165号中卫市应理城乡市政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中卫市第二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手续的报告》(卫应理集团发〔2019〕70号)收悉。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中卫市第二垃圾填埋场项目(项目代码:2019-640502-77-01-002668),已经中卫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2019年3月15日 第25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项目用地符合《中卫市市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项目选址符合中卫市永康镇总体规划,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相关要求。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及选址。
二、该项目建设拟占用土地总面积9.9398公顷,其中耕地0.2277公顷、天然牧草地9.6994公顷、交通运输地0.0018公顷、其他土地0.0109公顷。按土地权属分:全部为国有土地。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
三、该项目选址位于中卫市永康镇双达村,永大线以南、省道202以东区域。该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在选址范围内建设对公共安全及周边群众利益无重大影响,用地范围详见附图。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和中央有关要求,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建设单位和沙坡头区人民政府,要足额落实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同时,建设单位须将被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结合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复垦等工作,及时组织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补充耕地;用地报批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安排情况随同补充耕地方案一并予以说明。
五、沙坡头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前期工作,足额安排补偿安置资金并纳入工程项目预算,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明确土地补偿、社会保障等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六、项目按规定批准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出具意见的建设项目,土地用途、现状地类、选址等发生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
七、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应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八、依据《自治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本文件有效期至2022年9月9日。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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