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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2019-04-15 来源:中卫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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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本单位互联网信息发布保密管理,杜绝失泄密事件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上级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产生、提供、制作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的人员。

二、本制度所称的保密审查,是指需要发布信息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发布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发布作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和公开形式的初步意见,填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并由科室负责人签字;

2、由信息产生科室的主管领导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并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上签字;

3、由信息发布员审核《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通过后进行信息上传发布。

三、互联网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坚持“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按照“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要求,既要确保信息安全,又要保障应当在互联网发布的信息顺利发布,促进依法行政。

凡向互联网或公共信息网提供或者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未经审查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

四、保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相关业务部门制定的保密事项范围、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

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如有需要,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内部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进行管理,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发布。

五、任何个人不得利用网站、网页上开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论坛等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在国际互联网发送电子邮件时,严禁涉及国家秘密信息和内部工作信息。

六、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

1.标有密级(绝密、机密、秘密)的文电、资料,保密期限未届满。

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敏感信息。

3.未经制文单位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4.本部门或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七、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各科室在互联网信息发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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