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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1/2020-00514
文  号: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0年10月14日
标  题: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管控,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卫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中卫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等规定,划定我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中卫市城区机场大道以东、西云大道以西、铁路以南、滨河大道以北范围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止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Ⅲ类规定限值或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柴油工程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厂)内车辆等机械。

三、凡在禁用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提供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排气烟度限值中Ⅲ类限值要求的检测报告。各级生态环境机构对持有排气烟度检验报告的机械尾气排放进行随机抽测。

四、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限制。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生态环境、住建、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落实本通告要求,做好禁用区的实施工作,加强对区域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管理。

七、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等要求,对禁用区管理工作适时进行调整、公布。

八、本通告拟自2020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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