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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2021-08-09 来源: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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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政务公开的主体(以下称本机关),对其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各科(室)应严格落实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确保行政公文公开属性全覆盖,对于主动公开的政策性文件,各科(室)要联系政策制定部门(单位)进行解读,政务公开服务中心负责定期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发布。

第三条  对下列政府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机关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机关发布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政策性文件;

(三)本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办事指南及领导分工;

(四)本机关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本机关财政预算、决算年度报告; 

(六)本机关招标、采购项目的实施情况;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以下政策性文件应当进行解读:贯彻落实市委、人民政府重要文件的实施意见;市人民政府规章;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重要政策性文件。特别对属于主动公开且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性文件,应当重点解读。

第五条  政策解读要坚持“谁起草、谁解读”原则,文件起草部门是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主动公开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做好解读工作。

第六条  解读政策应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措施、新旧政策差异等,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

第七条  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材料应坚持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牵头起草部门上报代拟稿时应将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解读材料作为附件一并报送,上报材料不齐全的,各对口秘书按规定予以退文。

第八条  各科(室)在起草公文时,应与相关部门及时沟通,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此件删减后公开”四种属性。确定为“此件公开发布”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属“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应注明理由。依据上级机关来文制作的公文,公开属性原则上与上级文件保持一致。没有标识公开属性的行政公文,文电信息科要求退回重新审核,不予印发。

第九条  市政务公开服务中心在审核公文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起草单位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认为起草科室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要求,可协商起草科室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第十条  市政务公开服务中心定期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发布。在公开发布政府信息前,应当依据《全市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政务信息发布规程》,认真填写《全市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政务信息发布审查表》,进行三审三校,逐级审核后发布。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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