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640501001/2016-48059 效力状态:宣布失效
发布机构: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5-12-03
责任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12-03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卫市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沙坡头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管),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具体企业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坚持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应按照经营管理与监督分离原则,健全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同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管理和监督,对出资人负责。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它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平合理、公开透明、激励约束相统一的薪酬体系,提高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水平,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中卫市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其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市本级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企业管理现代化;

(三)依照国家规定向市属国家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工作人员;

(四)依照法定程序对市属国有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五)按规定权限审批市属国有企业有关资产处置、对外投资、融资担保、改革重组等事项,对重大国有资产变动事项进行审查把关;

(六)建立和完善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预算制度,负责对企业国有资产收益进行考核和收缴;

(七) 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八) 依法对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九)其他有关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企业国有资产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各企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指导职责,不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章 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


第八条 国资监管机构统一履行企业产权管理、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改革改制审批等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重点实施统一企业章程管理、统一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统一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统一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收缴管理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责任落实等工作,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九条 国资监管机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统一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管理体系,规范企业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监管、产(股)权管理。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投融资事项或重大坏账需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核准。出租、出借、出让国有资产,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不得随意处置。出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由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并报国资监管机构确认后处置,严禁收入不入账或少入账。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管制度。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必须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实行公开招标,涉及拟直接协议转让和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的协议转让,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对市本级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标的情况,由国资监管机构进行事前审核、事后备案。

所有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必须进入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规范交易,其中:股权转让交易必须进入自治区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规范交易。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产权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值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国资监管机构书面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评价体系。国资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分布、变动、财务状况和营运情况等实施动态监测,通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统计分析、绩效评价等,汇总分析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情况,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国家出资企业应依照相关规定,按月向国资监管机构报送企业财务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报表等有关资料,年末报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进行企业产权变更登记和年检,并定期报送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体系。按照强化激励约束和行业对标、分类考核原则,健全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办法,完善国有资产经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薪酬和奖惩。具体考核办法由国资监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体系。坚持报酬与风险、责任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统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依法维护出资人、企业经营者、职工等合法权益的原则,制定合理的企业管理者薪酬构成和标准,科学确定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实施企业负责人薪酬与业绩考核结果结合兑现。具体办法由国资监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国有资本收入和支出实行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并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国家出资企业负责编制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建议,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对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予以审核,向财政部门提出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等工作。

国家出资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分配利润,国资监管机构应监督国家出资企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入。


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五条 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批准其所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指导国有独资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国有独资企业章程。

第十六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清算、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设立子企业和国有控股及参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由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国资监管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资监管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资监管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国资监管机构可以对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企业劳动用工及人事管理


第十九条 国资监管机构对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按照企业功能定位、经营范围、资产规模和所承担的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实施产权管理等职责,实施总量控制,计划管理。

第二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总量核定实行定额管理,定额计划由企业提出,国资监管机构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二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在计划定额内新招录员工的,由企业按照《公司法》相关程序和招录方案进行招录,并将企业招录方案和招录结果报国资监管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所属子公司在计划定额内新招录员工的,应按照相关程序报集团公司核准后依据招录方案进行招录。招录结束后,将招录方案及结果报国资监管机构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因企业发展,确需调整其内部机构、企业负责人职数、中层管理人员定额计划的,须报市委组织部、国资委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扩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发展中产业链拉长而需新注册成立企业的;

(二)业务拓展、经营范围明显扩大;

(三)工作任务显著增加;

(四)其他需扩员的因素;

企业经营范围缩小,工作任务减少,资产规模明显减少的,应相应缩减企业员工。

第二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将竞争机制引入企业内部劳动管理,建立完善的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建立择优上岗、能上能下的岗位动态管理机制和职工能进能出的合理流动机制,提高劳动效率。

第二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应先从内部调剂,无法调剂或不能满足工作岗位要求的,一律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临时用工由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和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管理者选用,按照出资关系、资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由管理职能部门按照程序依法任免。市属国有企业管理者选用情况应在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市政府直属国有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由市委任命,总经理经市委研究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党组任命,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监事会主席)由市委组织部考察任命,董事、监事由企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提出建议人选报国资监管机构,由国资监管机构考察任命。

市政府直属国有企业所属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由集团公司按照程序提出建议人选报国资监管机构,由国资监管机构考察任命。高层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由企业按照章程规定程序提出建议人选报集团公司考察同意,并经国资监管机构按照程序批复后,由集团公司任命,同时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非政府直属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高层管理人员由国资监管机构考察任命。

应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后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批并备案。


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二十七条 国资监管机构向市属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国资监管机构建立财务决算审计监督制度,定期对国有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

第二十九条 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国资监管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基本收入的,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检查机关处理:

(一)所出资企业未按规定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

(二)应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批准或预审的重大事项而未报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出让企业国有资产产权;

(四)未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的;

(五)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决策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受到撤职处理的,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被判处刑事处罚的,不得再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对国资监管机构或国有企业委托从事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因恶性竞争、违法经营而扰乱市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除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其行业主管部门应给予相应处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移交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资监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31日起施行。

附件: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