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501001/2016-48079 | 效力状态: | 已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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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6-05-23 |
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6-05-23 |
中宁、海原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海兴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1日
中卫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实施好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县(区)长负责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82号)和《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卫政发〔2016〕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人民政府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县(区)长为本地区粮食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建立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联系会议制度,联系会议由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召集。成立中卫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由市粮食局、编办、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农牧局、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统计局中卫调查队、农发行中卫支行等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负责日常工作,承担考核的组织、协调等职责,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粮食安全发展变化情况,调整完善考核内容和评分办法,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年初根据本办法明确的考核内容和责任分工,由考核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拟定具体考核目标、指标和评分细则。
第五条 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次年第一季度。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坚决守住耕地和基本农田红线,严格实行“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大力开展秸秆还田、深松耕、有机肥施入,稳步提高耕地质量;全面落实领导干部耕地离任审计制度;加快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稳定粮食核心产区产能;加大粮食高产万亩示范片建设力度,发展特色、绿色、效益、品牌农业。
(二)切实保护种粮积极性。落实粮食扶持政策,扶持发展适度规模粮食生产,积极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粮食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经营主体,提升为农服务能力,抓好粮食收购工作,提高种粮比较效益,稳定粮食生产者收益。
(三)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建立并完善县(区)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规模定期核定制度,每3年核定一次粮食储备规模和品种结构;建立应急成品粮油管理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储备费用和利息补贴资金。
(四)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建立国有粮食仓储设施保护制度;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实施“粮安工程”,支持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升级;抢抓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机遇,拓展粮食产销协作,构建粮食大流通通道;落实粮食统计制度,加强粮情监测,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加大对粮油精深加工企业扶持力度,开发新型健康粮食产品。
(五)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加强粮油应急供应网络建设,各县(区)选择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或经营企业建设1个粮食应急储备供应保障中心,每个乡镇、街道应当设立1个应急供应网点,市区人口集中的社区确保每3万人至少有一个应急供应网点。对承担应急供应的企业和网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补偿。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开展各级储备粮库存检查,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严格防控区域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加强对耕地污染的源头防治与土壤监测,加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粮食管控,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六)落实保障措施。各县(区)成立本地区粮食安全考核工作小组,建立健全考核机制,足额安排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有关费用。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七条 考核工作坚持重点考核与全面监督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考核采取部门评审与考核工作组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考核工作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逐项评分,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项内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纳入年终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条 考核实施:
(一)自查评分。各县(区)人民政府认真进行自评,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粮食安全工作总结、自评结果等资料报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二)部门评审。各牵头考核部门会同配合部门针对被考核单位自评情况进行考核评审,并形成书面考核意见送交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三)组织抽查。考核工作组对两县一区进行实地抽查考核、对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评价打分。
(四)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对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并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次。
第五章 考核等次评定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 采取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考核,涉及的有关数据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没有统计数据的,以有关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 对年度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予以加分:
(一)年度财政预算中优先保障粮食生产、流通资金的支出。
(二)粮食安全工作(主要包括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粮食生产、加工、流通、科技、质量监管等方面)受到国家级和省部级(国家部委、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及自治区级业务主管部门通报表彰的。
(三)辖区内粮食生产经营企业获得“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或获得“宁夏名牌产品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
具体加分项目和加分分值依据当年制定的考核细则确定。
第十四条 对年度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予以扣分:
(一)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出现耕地“非农化”和比较严重“非粮化”或大面积弃耕情况的。
(二)耕地质量出现严重问题,造成耕地严重污染或污染明显加重的。
(三)将用于粮食安全工作的各种专项资金(如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等)挪作他用的。
(四)辖区内出现粮食价格异常波动或农民出现较严重“卖粮难”现象,处置不及时的。
(五)辖区内出现较大级别以上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且处置不力造成较大影响的。
具体扣分项目和扣分分值依据当年制定的考核细则确定。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作为对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并纳入(县、区)对农业农村工作的综合评价体系。对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市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
第十六条 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县(区)人民政府,要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并在考核结果通报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农牧局进行函询或约谈;对因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联席会议根据年度粮食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可以对考核指标进行修订,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施行。
第十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对所辖各镇(乡)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组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