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501001/2017-49377 | 效力状态: | 已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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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07-01 |
责任部门: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7-07-01 |
中卫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积极响应国家控烟政策,依法、合理配置烟草市场零售资源,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卫市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卫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实行“一址一证”。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是指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地方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对烟草零售市场资源配置实施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 具体规定
第七条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形:
(一)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二)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提出申请的;
(五)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六)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
(七)拟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八)拟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九)拟通过游戏、博彩等自动设备销售烟草制品的。
第八条 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做出的“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和“中、小学校周围”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参照其它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实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存放石油、天然气、化工原料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二)生产、销售、存储农药、油漆等挥发有毒有害气体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
(三)中、小学校内及中、小学校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
(四)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消防安全重点管理的公众聚集场所内。
第九条 基于监督检查、控烟禁烟、维护烟草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利益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二)未成年人教育活动场所、专门为未成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等场所内的;
(三)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售卖区域或场所的;
(四)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范围且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国家、地方法规规定的禁止售卖烟草制品的场所。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卫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可由中卫市烟草专卖局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适时修订。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1月6日起实施的《中卫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修订稿)》(卫政办发〔20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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