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财政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640501009/2018-12651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中卫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2018-03-23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8-03-23
中卫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体系,调动企业负责人与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国资发〔2016〕79号)和《中共中卫市委员会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党发〔2017〕2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家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企业负责人是指按市委管理干部组织程序由市委、市政府任命的包括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领导班子成员。企业薪酬指按照相关法规和本规定,结合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合同、经营责任书等文件所确定的应由企业支付给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员工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 企业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建立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和劳动成果相挂钩的薪酬管理体制,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企业发展活力。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建立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形成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合理的工资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

(三)坚持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原则。进一步完善企业负责人薪酬监管体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第四条 企业薪酬管理实行统一薪酬构成、控制薪酬总额、薪酬与经营业绩考核相挂钩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中卫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对市属国有企业薪酬分配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功能定位分为营利类、功能类和公益类三种类型。企业类别由各企业自行申报,市国资委按照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相关规定审核确定。

营利类企业主要是指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功能类企业是指经营专营业务或承担特定任务的企业,公益类企业是指处于公共服务行业和领域的企业。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方法


第六条 企业员工薪酬原则上由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奖金)三部分组成,也可以根据其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另行确定。

基本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金额相对固定的基本报酬。主要根据职务、岗位、职称、工龄等相关因素,参照社会及行业同等工资水平综合确定;津贴补贴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给员工的各项补助性收入;绩效工资(奖金)是指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劳动成果支付给员工的奖励性工资。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基本收入,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上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上年度本企业(含所属全资子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加权后2倍以内确定。

(二)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结合绩效调节系数和经营业绩考核系数确定。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年度考核结果为E级或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的功能定位和规模因素确定,依据市属企业资产总额、利润总额、营业收入、人员规模等因素设置为0.5—1四个档次,主要体现企业的经营难度及其负责人承担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等方面的差异性。

经营业绩考核系数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为0—2倍之间。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等级划分标准按照《中卫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确定。

(三)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额的30%以内确定。任期考核结果为E或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岗位的分配系数差别限制:

(一)基本年薪的分配系数: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为1,副职负责人为0.8。

(二)绩效年薪分配系数: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为1,副职负责人根据个人履职情况及分管工作在0.6-0.9之间确定,合理拉开差距,分配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后执行。

第九条 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综合考核评价制度。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在体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共性要求的基础上依据企业功能定位,建立差异化分类考核评价体系,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在加强经营业绩考核的同时,强化履行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等情况评价,体现以德为先、全面担当原则。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综合考核评价制度分别由市国资委和市委组织部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薪酬方案制定及审批


第十条 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特点,依照本办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薪酬构成要求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制定企业薪酬方案,经企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会议研究通过后,于每年3月30日前报市国资委审批,审批后的薪酬方案同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企业薪酬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发展战略目标、企业收入分配原则、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岗位设置、薪酬构成、各层级人员基本工资和补贴津贴的明细项目及标准、绩效工资(奖金)的考核和计提发放办法等内容。薪酬方案应当分别明确本企业负责人及员工的薪酬构成。同时,在编制说明中,明确企业负责人及员工在薪酬总额中各自所占比重和所对应的会计科目,以及跨年度发放的绩效工资(奖金)全额预提、核定发放及账务调整的时间和具体做法。

第十一条 企业根据市国资委批准的薪酬方案,编制年度薪酬总额预算,实行年度薪酬总额预算管理。年度薪酬总额预算中,应分别设置企业负责人薪酬预算和员工薪酬预算,并体现企业负责人薪酬与员工薪酬在增幅上的关系和差别限制,以及各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额限制。薪酬中的绩效工资(奖金),无论是否跨年度发放,都应当编制到预算年度薪酬总额预算中。

当年企业薪酬水平增幅原则上不高于企业劳动生产率增幅,不高于企业上年效益增幅,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增幅不高于企业职工平均薪酬水平增幅。

第十二条 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将本年度薪酬总额预算和预算编制说明报市国资委核准。预算未核准的,企业应当在15日内重新编制上报市国资委。年度预算执行中,企业有正当理由需调整预算的,应将调整预算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批。

经市国资委批准的企业年度薪酬总额预算和企业薪酬分配方案应向职工代表大会公开,接受民主监督。

第十三条 建立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应在每年7月31日前编制上半年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于次年1月31日前编制全年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薪酬支付与核算


第十四条 企业应按照市国资委核定的薪酬方案支付薪酬,不得未经批准发放或变相发放薪酬。

第十五条 企业员工薪酬由企业按照企业内部制度和考核管理规定确定其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奖金)的支付。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每年核定一次,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参照1倍基薪额度按月预发,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后进行清算兑现,多退少补。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实行延期支付,在任期结束的首年支付50%,次年支付50%。

第十七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企业根据预算提出方案经市国资委审核后,企业可以在核准的薪酬标准内,根据人才市场价位与招聘人员协商确定,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未满进行组织调整的,根据实际任职时间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考评结果核发相应任期激励收入。对于离任的法定代表人,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任期奖励收入兑现方案。对任期内因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本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单位)兼职,不得在兼职的下属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等原因调离企业或退休的,自文件下发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核发绩效年薪和应发的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调出企业的,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文件下发次月起,除应核发的基本年薪和按当年实际工作月数核发的绩效年薪及任期奖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一条 企业薪酬应当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并按照薪酬构成设置明细账目,实行台账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其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原始资料应作为会计档案资料长期保存。

第二十二条 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员工年度效益工资(奖金),无论是否跨年度发放,应当在当年根据薪酬总额预算进行全额预提,同时按照权责发生制在当年薪酬总额中进行核算,在次年核发时应按审计结果进行调整,超额提取的,应当冲减当期成本,未提取的,不得发放。


第五章 福利性待遇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在充分考虑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企业年金待遇水平。企业缴费部分不得高于本企业上年实发工资总额的5%,划入企业负责人个人账户的人均水平不得超过在职职工人均水平的2倍。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企业缴费标准不得高于本企业工资总额的4%,企业不得为企业负责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等。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为企业负责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缴存基数的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应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由企业在其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委应加强企业薪酬制度执行监督,每年组织对企业进行年度审计,并把对企业薪酬特别是负责人的薪酬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必要时可通过外派监事会和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负责人的薪酬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七条 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市总工会按照各自职责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违纪或涉嫌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机构处理。

(一)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薪酬、超额计提薪酬总额或不合理提留工资结余的。

(二)违反规定设立名目发放薪酬、违反规定发放实物或组织公费旅游的。

(三)以虚增利润等弄虚作假形式取得绩效薪酬的。

(四)对因重大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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