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640501001/2018-15778 效力状态:宣布失效
发布机构: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8-03-07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8-03-07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财政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财政补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财政补偿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中卫市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财政补偿机制,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医改试点工作意见〉及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6〕5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意见和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75号)和《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卫政办发〔2016〕168号)精神,结合中卫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补偿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指财政补偿的适用对象为中卫市市属城市公立医院,共5家,分别为:中卫市人民医院、中卫市中医医院、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医院、中卫市第三人民医院、中卫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二、财政补偿总体目标

统筹推进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以解决现有实际问题为导向,明确投入的方向和标准,落实政府投入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大财政对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的投入,保障其良性运营,充分体现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的公益性;着力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全面取消药品加成政策(中药饮片除外),对于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财政投入以及市属城市公立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等方式多方共担;逐步取消耗材加成,对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的药品和耗材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列入市属城市公立医院运行成本予以补偿;依据区域卫生规划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强财务管理,推进全面预算管理,规范市属城市公立医院收支运行,提高公共资源利用效益。

三、财政补偿的总体原则

(一)科学补偿。在补偿标准上,从实际出发,根据我市区域卫生规划、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的预算收支情况,结合市属城市公立医院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属城市公立医院功能定位、现有资源状况确定不同等级的市属城市公立医院补助标准和金额。

(二)综合补偿。在补偿方式上,按照定项补助的要求,将基本支出定额补助改为项目支出补助,逐渐从对机构、人员的补助转变为规范化的按项目进行申报补助,加强政府补助与市属城市公立医院提供服务数量和质量的关联。

(三)有效补偿。在补偿效果上,要在坚持市属城市公立医

院公益性的基础上,完善和落实市属城市公立医院投入政策,实行以绩效考核为导向的财政补助方式,制定政府补偿与市属城市公立医院投入绩效、政策执行、提供服务的数量与质量相挂钩的方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四)预算管理。在补偿资金管理上,加强市属城市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将包括财政补偿资金在内的市属城市公立医院所有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加强成本控制,规范支出和结余管理,建立财务报告、财务信息公开制度,落实总会计师制度。

四、财政补偿的额度

财政部门按照“核定收支、定向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办法确定财政补偿额度。切实加强市属城市公立医院预算和财务管理,科学核定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的各项收支,根据核定的业务收支缺口,作为运营补贴项目给予补助,确保市属城市公立医院正常运转。运营补贴项目资金可用于医疗业务成本中的人员经费、管理费用等。同时进一步落实政府举办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的主体责任,将市属城市公立医院原有的经常性补助资金(根据财力状况逐年递增,原则上不低于以前年度增幅)和新增的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包括取消药品加成补偿资金),在剔除运营补贴项目后,剩余资金用于市属城市公立医院一般设备购置、人才培养、重点学科建设等项目支出。对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审核、市政府同意后财政统筹安排。

科学合理确定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的各项支出,医疗业务成本的增长应与工作量挂钩,其中:人员经费预算额度原则上以上一年度人社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为依据,以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的医疗收入(不含药品、耗材、检查、化验收入)的增加额为依据,并根据市属城市公立医院(院长)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结果来核定;药品费和卫生材料费的增长比率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年医保基金的筹资增长比例。管理费用支出比率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超过近三年的平均水平。财政部门要将市属城市公立医院成本控制情况作为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支持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市属城市公立医院支出标准体系,逐步完善项目支出定额标准,规范支出预算核定方法,支持市属城市公立医院成本核算信息化建设。

五、补偿的具体内容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意见和市属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75号)精神及《医院财务制度》的要求,市属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财政补偿的内容主要包括:符合规划并经本级政府审定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政策性亏损、市属城市公立医院基本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农、支边公共服务等,对市中医医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的投入给予适当倾斜和照顾。

(一)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年—2020年)》和《中卫市区域卫生规划(2016年—2020年)》,2020年前,中卫市市属城市公立医院应达到相应规划要求的资源配置标准。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在动用市属城市公立医院事业发展基金的基础上,经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审核、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级财政保障,其中:纳入中央、自治区投资范围的基本建设项目,由中央、自治区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纳入自治区统一规划的大型设备购置,由自治区给予适当补助。严禁市属城市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和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已形成的历史债务及利息,由审计部门进行债务甄别认定后,结合市属城市公立医院业务收支结余,在每年度的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逐年化解。对个别新建市属城市公立医院或当期基本建设支出和大型设备购置支出较大的,可纳入新增政府债券中统筹考虑。

(二)重点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重点学科发展应合理规划、符合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突出专业特色。财政部门根据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的需求,支持市属城市公立医院重点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对市属城市公立医院列入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的各类重点学科,开展科研和学科创建的常规项目,按照建设任务给予项目定额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引进和培养医学人才纳入中卫市人才发展规划,统一使用中卫市人才专项资金。

(三)离退休人员经费。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离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休费用,由同级财政按规定足额补助并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市属城市公立医院退休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范围。

(四)政策性亏损。市属城市公立医院因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统一政策,导致的亏损属于政策性亏损,由财政部门根据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现状和我市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对市属城市公立医院执行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减少的合理收入,由财政部门按比例给予补助。根据市属城市公立医院上一年度财务决算中的药品进价确定基数,按照国家规定的药品加成率15%给予补偿,其中:30%通过财政定项补偿进行弥补,剩余部分通过调整市属城市公立医院服务价格和控制市属城市公立医院成本进行弥补,确保对市属城市公立医院补偿到位。对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的药品和耗材进行贮藏、保管、损耗的支出,经财政部门核定后,纳入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范围。

(五)公共卫生任务。对于市属城市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救灾、对口支援、支边、支农等公共服务任务,根据不同项目的设立情况,由财政部门按照需要统筹中央、自治区专项资金,结合本级财力状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补助。

(六)中医妇儿补助。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事业和妇幼(儿童)建设,市本级财政视财力状况逐年加大对中医事业和妇幼(儿童)建设的投入力度。

六、加强财务管理,推行全面预算管理

市属城市公立医院要严格遵守《医院财务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实行精细化管理,强化成本核算和支出管理控制,通过内部挖潜增效、降低成本费用,消化取消药品加成后的部分减收,承担应尽社会责任。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接受监督。

(一)科学编制预算。市属城市公立医院应将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在预算编制、执行中要以中卫市卫生规划、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市属城市公立医院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目标为依据,综合考虑近三年收支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科学编制年度预算和中期规划。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市属城市公立医院收入预算应以市属城市公立医院近三年的业务收入增长比例为基数,增长幅度逐年要有所减缓,最终达到医疗费用控制目标范围。

(二)严格预算执行。财政部门核准批复预算时要明确项目预算数额,包括工资总额、管理费用总额、维修改造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等内容。市属城市公立医院要严格执行财政核准批复的预算,项目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业务收入超过预算额度后,超收部分转入事业基金。因国家有关政策需要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市属城市公立医院应按规定程序提出调整预算建议,说明调整预算的依据和原因,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规范支出管理。市属城市公立医院要严格落实《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对于人员经费、其他费用等参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进行核算。实行市属城市公立医院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在工资总额范围内的市属城市公立医院内部绩效分配不得与药品、耗材、化验、检查等收入挂钩,核定的市属城市公立医院工资总额增量不得与上述各项挂钩。市属城市公立医院行政管理费用支出比率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四)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结余资金应按规定纳入单位预算,在编制年度预算和执行中需要追加预算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安排使用。财政部门在安排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建设等项目资金时,要统筹考虑市属城市公立医院收支结余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余分配后的事业基金用于市属城市公立医院事业发展,使用时需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市属城市公立医院年度收支出现亏损,须在编制部门决算和下一年度预算时对亏损原因予以说明。市属城市公立医院事业滚存结余达到上年度业务支出20%以及上年度超收转入事业基金的,须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将事业基金与业务收入和财政补助收入统筹考虑。市属城市公立医院若出现未弥补亏损的,也应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统筹考虑。

(五)建立财务审计制度。市属城市公立医院年度财务报告应经过财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审计,确保财务收支状况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为财政部门审核市属城市公立医院收支预算,加强结余管理,合理确定政府投入提供依据。

七、完善市属城市公立医院运行考评机制

按照中卫市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总体要求,由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结合《中卫市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编制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卫政办发〔2016〕62号)和中卫市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推动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运行新机制。

(一)建立新的市属城市公立医院考评机制。由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属城市公立医院医疗质量、服务评价、资产运营等指标要求,按照我市公立医院院长绩效考核办法,明确系统考评指标,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核定单位薪酬总额、院长年薪、财政补偿收入相结合。逐步建立总会计师制度,完善市属城市公立医院内部财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注重发挥第三方机构的评价、审计监督和院内职工、广大患者代表参与考核的作用。

(二)强化绩效目标考核。由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根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按照对市属城市公立医院功能定位、职责履行、费用控制、运行绩效、财务管理、成本控制和社会满意度等考核指标的要求,定期组织对市属城市公立医院及院长进行年度绩效考核。

(三)绩效评价。对考核结果进行绩效评价。逐步将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的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与市属城市公立医院财政补偿、医保支付、工资总额以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市属城市公立医院预算安排、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等,造成损失浪费的市属城市公立医院和相关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安全性。

八、其他

(一)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8年4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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