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640501001/2018-67034 效力状态:宣布失效
发布机构: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8-08-07
责任部门:中卫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8-08-07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燃煤污染的通告

为加强燃煤污染控制,推进餐饮服务单位“煤改气”“煤改电”,切实改善空气质量和公众健康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宁政发〔2016〕71号)有关精神,现就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燃煤污染整治事宜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卫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以实际城建区域,即机场大道以东、宁钢大道以西、铁路沿线以南、滨河大道以北区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要求,即禁止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禁止燃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油渣、煤焦油和不符合规定的生物质燃料。

三、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禁止销售、燃用不符合规定的燃料。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于2018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轻质柴油、电或其他清洁能源。以政府在餐饮服务单位全面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对在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提出“煤改气”“煤改电”申请,并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改造的餐饮服务单位给予一定补助。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规定期满后继续使用燃煤锅炉等高污染设施,或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



中卫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