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501001/2020-00328 | 效力状态: | 宣布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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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04-27 |
责任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宁夏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向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责任的部门检举、揭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中卫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中卫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统一管理。
第六条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
(一)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暗管、雨水管道、槽车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废液(含放射性废液)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偷排工业废水、有毒有害废水、废液或其他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将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贮存、处置或无证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行为;危险废物堆存场所未采取“三防”措施,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隐患的;
(三)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四)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业生产项目未依法进行环评审批开工建设或者项目竣工未进行环保验收即投产的行为;
(五)工业企业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直接排放或超标排放工业废水、废气的行为;
(六)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后,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未上报或瞒报、谎报的。
(八)其他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举报人可采用信函、电话、网络等方式实名或匿名举报。举报内容包括被举报单位名称、举报人姓名(名称)、地址、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
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有具体联系方式并认可举报行为的,属于实名举报。
第八条 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12345、12369环保举报热线;
(二)网络举报:中卫市人民政府网站(12369网络举报平台);
(三)来信来访举报: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丽景街6号(生态环境局楼),邮编:755000。
第九条 举报人进行举报时,提交相关举报要件:
(一)明确举报的违法违规单位或个人名称。
(二)提供举报事项的基本情况,包括违法违规事项及时间、地点等信息,同时,可以提供必要文字资料、照片或视频等佐证材料,以及举报人的联系方式。
第十条 举报流程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接到群众或者相关部门转办的举报件后,应准确据实记录举报时间、被举报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举报内容、举报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诉求目的等信息,并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对属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举报事项,应当予以受理。
2.对不属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理的举报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举报人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
3.举报事项已经受理,举报人再次提出同一举报事项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举报人受理情况和办理结果。
4.对举报人提出的举报事项,工作人员能当场决定受理的,应当当场告知举报人;不能当场告知是否受理的,应当在15日内告知举报人,但举报人联系不上的除外。
(二)已受理的举报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按程序依法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三)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条件,由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一条 奖励条件(同时满足以下四条件):
(一)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中卫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
(三)举报人提供被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以及能够明确说明违法情况的影像、书面材料等重要证据或线索;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第十二条 根据案件违法严重程度,分四类对举报人给予现金(税前)奖励:
(一)特大案件:处以停产、限产的,处罚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未处以停产、限产的,处罚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给予举报人8000元奖励。
(二)重大案件:处以停产、限产的,处罚金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未处以停产、限产的,处罚金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三)较大案件:处罚金额达到1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四)一般案件:处罚金额小于10万元(不含),或进行了无罚没款的行政处罚的,视情节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原则:
(一)对同一违法主体的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只奖励第一有效举报者(以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受理登记的时间为准);
(二)举报人所举报的同一违法主体的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举报人以所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最高奖励金额奖励,不累计奖励;
(三)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
(四)同时向市、县(区)举报的,由作出环境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五)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人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再次获得奖励;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二)举报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掌握,正在调查处理中的;
(三)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整改期间内的;
(四)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五)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不属实的;
(六)不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
(七)各级政府机关、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不享受举报奖励;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五条 举报人虚假、恶意举报或者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严重扰乱环境管理举报工作秩序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机关、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问责;需要给予纪律政务处分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不受理举报或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故意透漏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
(三)利用举报线索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的;
(四)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五)挪用、侵吞或以其他手段占用举报奖励经费的。
第十七条 对举报线索按照“谁受理、谁处罚、谁奖励”的原则,由属地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责任的部门进行查证,经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自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之日起30日内发放奖金,并反馈至中卫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后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九条 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由市财政解决,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奖金发放流程:
发放的奖金由市财政解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按照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属地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将举报材料、处罚决定书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将举报奖励资金拨付县区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发生一起,拨付一笔;
由县区生态环境监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给举报人发放举报奖励。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中卫市辖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