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640501001/2021-00146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1-04-06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1-04-06
市人民政府 关于保留、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按照依法治区办、依法治市办关于全面集中开展清理全区、全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要求,在2020年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基础上,经对2004年设市以来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名义制发的所有文件再次进行梳理,另行梳理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涉及清理重点和标准的政策类文件共计76件。经市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保留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7件,废止46件、宣布失效6件、修改7件。

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相关部门应及时做好衔接或重新起草。对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提出部门牵头修订,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及时修改、公布,否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决定保留的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决定宣布失效的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4.决定修改的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卫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