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640501001/2021-00156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1-04-02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1-04-02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卫市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财政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财政补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财政补偿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中卫市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财政补偿机制,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7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关于公立医院实行人员总量管理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49号)和《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卫政办发〔2016〕168号)文件精神,结合中卫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补偿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指财政补偿的适用对象为中卫市市属城市公立医院,共4家,分别为:中卫市人民医院、中卫市中医医院、中卫市第三人民医院、中卫市妇幼保健院。

二、财政补偿总体目标

统筹推进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以解决现有实际问题为导向,明确投入的方向和标准,落实政府投入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大财政对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的投入,保障良性运行,调动医院的积极性,充分体现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的公益性;着力破除以药补医的机制,全面取消药品加成政策(中药饮片除外),对于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财政投入、公立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等方式多方共担;取消耗材加成,将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的药品和耗材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列入市属城市公立医院运行成本予以补偿;依据区域卫生规划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强财务管理,推进全面预算管理,规范市属城市公立医院收支运行,提高公共资源利用效益。

三、财政补偿总体原则

(一)科学补偿。在补偿标准上,从我市实际出发,根据我市区域卫生规划、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的预算收支情况,结合市属城市公立医院发展规划,综合考虑不同等级市属城市公立医院功能定位、现有资源状况确定不同等级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的补助标准和金额。

(二)综合补偿。在补偿方式上,按照定项补助的要求,将基本支出定额补助改为项目支出补助,实现从对机构、人员的补助转变为规范化的按项目进行申报补助,加强政府补助与市属城市公立医院提供服务数量和质量的关联。

(三)有效补偿。在补偿效果上,要在坚持市属城市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基础上,完善和落实市属城市公立医院投入政策,实行以绩效考核为导向的财政补助方式,制定政府补偿与市属城市公立医院投入绩效、政策执行、提供服务的数量与质量相挂钩的方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四)预算管理。在补偿资金管理上,加强市属城市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将包括财政补偿资金在内的市属城市公立医院所有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性,加强成本控制,规范支出和结余管理,建立财务报告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

四、财政补偿额度

财政部门按照“核定收支、定向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办法确定财政补偿额度。切实加强市属城市公立医院预算和财务管理,科学核定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的各项收支。要进一步落实政府举办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的主体责任,预算安排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项目资金(包括取消药品加成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市属城市公立医院一般设备购置、人才培养、重点学科建设等项目支出。对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审核、经市人民政府会议研究后财政统筹安排。财政部门要将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成本控制情况作为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支持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市属城市公立医院支出标准体系,逐步完善项目支出,规范支出预算核定方法。强化财政补助与公立医院的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关系,建立公立医院预算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将药占比、控费指标、预算管理等作为重要考核指标,根据考核结果调整财政补助资金,奖优罚劣,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建机制、促改革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五、补偿具体内容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属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75号)精神及《政府会计制度》和医院补充规定、医院衔接规定的要求,市属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财政补偿的内容主要包括:符合规划并经本级政府审定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政策性亏损、市属城市公立医院基本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农、支边公共服务以及妇儿中医补助等。

(一)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在动用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结余结转资金的基础上,经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级财政保障,其中:纳入中央、自治区投资范围的基本建设项目,由中央、自治区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纳入自治区统一规划的大型设备购置,由自治区给予适当补助。严禁市属城市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和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已形成的历史债务及利息,由审计部门进行债务甄别认定后,结合市属城市公立医院业务收支结余和年度预算安排的公立医院改革补助资金中统筹考虑,逐年化解。对个别新建市属城市公立医院或当期基本建设支出和大型设备购置支出较大的,可纳入新增政府债券中统筹考虑。

(二)重点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重点学科发展应合理规划、符合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突出专业特色。财政部门根据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的需求,支持市属城市公立医院重点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对市属城市公立医院列入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的各类重点学科,开展科研和学科创建的常规项目,按照建设任务给予项目定额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引进和培养医学人才纳入中卫市人才发展规划,统一使用中卫市人才专项资金。

(三)离退休人员经费。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离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休费用,由市级财政按规定足额补助并列入部门年度预算;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编制内退休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范围。

(四)政策性亏损。市属城市公立医院因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统一政策,导致的亏损属于政策性亏损,由财政部门根据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现状和我市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对市属城市公立医院执行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减少的合理收入,由财政部门按比例给予补助。根据市属城市公立医院本年度药品销售收入确定基数,按照国家规定的药品加成率15%给予补偿,其中:30%通过财政定项补偿进行弥补,剩余部分通过调整市属城市公立医院服务价格和控制市属城市公立医院成本进行弥补,确保对市属城市公立医院补偿到位。对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的药品和耗材进行贮藏、保管、损耗的支出,经财政部门核定后,纳入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范围。

(五)公共卫生任务。对于市属城市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救灾、对口支援、支边、支农等公共服务任务,根据不同项目的设立情况,由财政部门按照需要统筹中央、自治区专项资金,结合本级财力状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补助。

(六)中医妇儿补助。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事业和妇幼(儿童)建设,市本级财政视财力状况逐年加大对中医事业和妇幼(儿童)建设的投入力度。

六、强化财务管理

市属城市公立医院要严格遵守《政府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实行精细化管理,强化成本核算和支出管理控制,通过内部挖潜增效、降低成本费用,消化取消药品加成后减收部分,承担应尽社会责任。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接受监督。

(一)科学编制预算。市属城市公立医院应将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在预算编制、执行中要以中卫市卫生规划、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市属城市公立医院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目标为依据,综合考虑近三年收支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科学编制年度预算和中期规划。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市属城市公立医院收入预算应以市属城市公立医院近三年的业务收入增长比例为基数,增长幅度逐年要有所减缓,最终达到医疗费用控制目标范围。

(二)严格预算执行。财政部门核准批复预算时要明确项目预算数额。市属城市公立医院要严格执行财政核准批复的预算,项目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因国家有关政策需要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市属城市公立医院应按规定程序提出调整预算的建议,说明调整预算的原因和依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规范支出管理。市属城市公立医院要严格落实《政府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对于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其他费用要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进行核算。公立医院补助资金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实行市属城市公立医院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在工资总额范围内的市属公立医院内部绩效分配不得与药品、耗材、化验、检查等收入挂钩,核定的市属城市公立医院工资总额增量不得与上述各项收入挂钩。市属城市公立医院行政管理费用支出比率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四)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结余资金应按规定纳入单位预算,在编制年度预算和执行中需要追加预算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安排使用。财政部门在安排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建设等项目资金时,要统筹考虑市属城市公立医院收支结余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余结转资金继续留用市属城市公立医院事业发展,使用时需报市卫生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市属城市公立医院事业滚存结余达到上年度业务支出20%以及上年度超收转入结余的,须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将结余与业务收入和财政补助收入统筹考虑。

(五)建立财务审计制度。市属城市公立医院年度财务报告应经过财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审计,确保财务收支状况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为财政部门审核市属城市公立医院收支预算,加强结余管理,合理确定政府投入提供依据。

七、完善运行考评机制

按照中卫市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总体要求,由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卫政办发〔2018〕125号),结合中卫市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推动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运行新机制。

(一)强化绩效目标考核。由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根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按照对市属城市公立医院功能定位、职责履行、费用控制、运行绩效、财务管理、成本控制和社会满意度等考核指标的要求,定期组织人员对市属城市公立医院及院长进行年度绩效考核。

(二)绩效评价。对考核结果进行绩效评价。逐步将市属城市公立医院的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与市属城市公立医院财政补偿、医保支付、工资总额以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市属城市公立医院预算安排、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等,造成损失浪费的市属城市公立医院和相关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安全性。

八、其他

(一)沙坡头区参照执行。

(二)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


附件: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