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2-0073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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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8-24 |
责任部门: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2-09-09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特聘专家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特聘专家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中卫市特聘专家聘期管理工作,完善柔性引才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决策参谋和攻关克难作用,聚智聚力推动中卫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宁政规发〔2022〕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中共中卫市委员会办公室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特聘专家柔性引进办法〉的通知》(卫党办发〔2019〕5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卫市特聘专家年度内完成签订的合作协议或工作合同中目标任务的,经各部门申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组织部认定,兑现当年专家津贴、差旅补贴、住房补贴;未完成的,不予发放当年专家津贴、补贴。
第三条 对中卫市特聘专家利用自身影响力为我市招商引资、为我市科技创新作出贡献的予以奖励。奖励工作分别由市商务局、科技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实施。
第四条 特聘专家招商引资项目必须是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并经市、县(区)商务局认定的新引进项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投资者为从自治区外引进的,以货币资金、实物及无形资产等形式(不包括国家政策性贷款和政府直接投资)投资的企业法人、商(协)会、社会组织或自然人等(不含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除外);
(二)投资者须在中卫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投产运营该投资项目;
(三)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地方产业配套需求、自治区及我市“六新”“六特”“六优”产业发展布局(不含风力发电站和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和国家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
(四)引进的一二三产业合资、独资、合作建设的投资项目,纳入统计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
(五)引资项目须按照协议约定如期竣工并投产运营。
第五条 招商引资项目奖励额度:
(一)引荐的项目竣工投产运营后,按纳入统计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实际到位资金在1亿元(含1亿元)至3亿元的,按照1‰给予项目引荐专家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实际到位资金3亿元(含3亿元)至6亿元(含6亿元)的,一次性40万元奖励。实际到位资金6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一次性60万元奖励。
(二)引荐项目满足投资方为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等综合排名入围的总部企业,或为国家级行业排名前5位的行业领军企业,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小巨人企业整体转移或投资,随项目引进省(自治区)级以上认定的高端人才团队,随项目引进省(自治区)级以上技术研发机构和服务平台等的其中任何1项标准,再按纳入统计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项目引荐专家叠加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引荐项目按纳入统计的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达10亿元(不含10亿元)以上且正式投产运营的,对项目引荐专家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第六条 中卫市特聘专家符合作为科技项目主持人、专利发明人,所取得的科研成果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对外科学技术合作奖;特聘专家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所在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为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作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一)以中卫市特聘专家作为项目主持人、创新团队负责人,获得自治区对外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在自治区奖励30万元的基础上,我市再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二)以中卫市特聘专家作为项目负责人、创新团队主要负责人,获得自治区级以上重大贡献奖,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在自治区奖励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基础上,我市再给予一次性5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三)以中卫市特聘专家作为企业负责人,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首次通过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按企业认定前一年度销售收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总收入比重,分层次给予不同额度的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奖励程序:
(一)备案。特聘专家从招商引资项目洽谈开始时应向所在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区)商务局备案,并填写《中卫市特聘专家招商引资项目备案表》,引荐过程中及时通报项目洽谈进展情况。
(二)申报。凡符合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标准和条件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向市、县(区)商务局提供投资项目运营企业的营业执照、项目竣工投产的证明材料等,填写《中卫市特聘专家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请认定表》,帮助特聘专家办理申报手续。符合科技奖励条件的科技创新项目,由特聘专家按照中卫市科技成果认定程序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三)审核研究。招商引资奖励项目审查由市、县(区)商务局牵头,同级发改、工信、统计、财政、税务部门等共同参与。科技创新项目由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审查结果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核研究。
(四)奖励兑现。市、县(区)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的审核结果,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将奖励资金据实拨付至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以转账的方式将奖金转至申请者银行账户。
第八条 奖励补贴资金按照“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由市、县(区)财政分别筹集,符合自治区下达的招商引资、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的,使用专项资金。不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由市、县(区)财政部门预算安排,每年发放一次。
第九条 招商引资的同一项目同时有多位特聘专家作为引荐者的,奖励第一引荐的特聘专家。
第十条 引荐的特聘专家应当如实申报,并签订领取奖励资金协议,若审查核实中发现弄虚作假或欺骗行为,按协议退回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中卫市特聘专家”资格,并书面函告其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引进的同一项目,同时满足其他已出台中介奖励、科学技术奖励政策的,可按照奖励幅度较高的标准予以奖励,奖励资金不予累积计算。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23日。如施行期间本规定涉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