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640501001/2022-00316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2-10-31
责任部门:中卫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2-11-10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市辖区新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货币化统筹配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市辖区新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货币化统筹配建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市辖区新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

规划建设及货币化统筹配建管理规定

(试行)

为加强中卫市市辖区新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建发〔2019〕52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新建城镇住宅小区必须配套建设幼儿园,由自然资源部门以划拨方式供地,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并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二、新建城镇住宅小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必须在公告中明确“配建幼儿园规划设计条件、交付标准、产权归属和违约责任等”出让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必须明确土地受让人承担的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移交事项。

三、新建城镇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原则上按照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幼儿园专项规划建设,按标准配建6—18个班的幼儿园。

(一)新建城镇住宅小区居住人口规模在3000人及以上(或用地规模100亩及以上)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和人口规模制定配建幼儿园建设方案,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承担建设费用,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无偿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使用。教育、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参与方案审核并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二)新建城镇住宅小区居住人口规模在3000人以下(或用地规模100亩以下)1500人及以上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不低于6个班规模制定配建幼儿园建设方案,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和应配建比例承担幼儿园建设费用及建设任务,差额部分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无偿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使用。教育、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参与方案审核并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三)新建城镇住宅小区居住人口规模在1500人以下或用地周边公配幼儿园(含规划幼儿园)能够解决学前教育需求的,开发建设单位可不再单独配建幼儿园,应以货币化方式将配建费用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一并缴入市级国库,专项用于公配幼儿园建设,由教育、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按规划统筹建设。

四、新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货币化配建费用计算公式为幼儿园建设成本单价乘以幼儿园配建建筑面积。其中,建设成本单价包括幼儿园建安成本和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费,由教育、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按照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每年第一期公布的工程造价数据进行核算。

五、新建城镇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六、本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中宁县和海原县可参照执行。

附件: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