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501001/2023-00609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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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11-22 |
责任部门: | 市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 | 2023-11-22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违法占用或破坏耕地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违法占用或破坏耕地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严厉打击违法占用或破坏耕地行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占用或破坏耕地,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种植条件破坏的;
(二)非法占用一般耕地建猪舍、羊圈、牛棚、蓄水池、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的;
(三)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以及种植其他破坏耕作层作物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将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
(五)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占用或破坏耕地行为。
第三条 举报人举报违法行为时,应提供违法线索发生地、违法主体、违法事实及证据材料等信息。受理机构应做好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四条 实行首次举报奖励,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同一违法行为多人举报的,只奖励举报在先的举报人;同一违法行为联名举报的,由举报代表领取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自行分配。奖励标准如下:
(一)违法占用或破坏耕地面积10亩以下,或违法占用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面积5亩以下,每宗举报奖励500元;
(二)违法占用或破坏耕地面积10亩以上50亩以下,或违法占用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面积5亩以上25亩以下,每宗举报奖励2000元;
(三)违法占用或破坏耕地面积50亩以上,或违法占用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面积25亩以上,每宗举报奖励10000元;举报事项对全市耕地保护工作发挥特殊重要作用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确定奖励金额。
第五条 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奖励:
(一)不属于违法占用或破坏耕地的;
(二)举报对象不明确或举报事项基本信息不清的;
(三)已经受理或正在处理的违法行为;
(四)违法行为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形成,未继续实施的;
(五)举报线索已被巡查发现的;
(六)其他不属于受理或奖励范围的举报事项。
不予受理或奖励情形,由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认定并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 查证属实的举报,举报人应在接到自然资源部门奖励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举报佐证资料或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接到举报线索后,要从快从严进行处置,严厉打击违法占用或破坏耕地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第八条 奖励资金纳入县(区)财政预算,由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发放。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