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640501001/2024-00040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3-12-19
责任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12-20
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和修改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治统一和政令畅通,按照国务院、区、市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我市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经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保留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34件、废止16件、修改4件。

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或起草部门牵头修订,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及时修改、公布、备案。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同时,制定部门及时按照程序向社会公布结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决定废止的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保留的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决定修改的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卫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