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501001/2024-0004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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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12-19 |
责任部门: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3-12-20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治统一和政令畅通,按照国务院、区、市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我市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经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保留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34件、废止16件、修改4件。
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或起草部门牵头修订,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及时修改、公布、备案。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同时,制定部门及时按照程序向社会公布结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决定废止的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卫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