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640501001/2024-00050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4-01-16
责任部门:市口岸和投资促进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1-17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航空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航空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卫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航空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卫市航空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自治区、中卫市相关规定,结合中卫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航空运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通过区、市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专项用于中卫沙坡头机场航线航班的补贴,引导航空公司稳定运营航班,培育航空市场。

第三条 专项资金包括客运补贴、航班保证金、货运补贴、航空市场营销宣传费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口岸和投资促进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口岸和投资促进办)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符合中卫市航空运输发展规划。

(二)重点保障中卫市航空运输发展转型升级。

(三)补贴额度根据航班班次、航线距离、飞行成本及客流增量等因素综合计算。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贴对象

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经营活动正常的航空企业、包机商、货主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补贴范围,指定期直飞中卫或以中卫及其他运输机场为经停点的航班、货机。具体包括:

(一)现已开通的客运航班。

(二)新开或加密国内客运航班。

(三)暑期、旅游旺季、重点节假日期间开通的非定期客运航班、包机。

(四)新开国内货运航班、包机。

(五)新增驻场运力。

(六)中卫市生产的特色农副产品,主要包括牛羊肉、枸杞、果蔬、马铃薯衍生产品、特殊品种农作物种子、小杂粮及其他高附加值货物等适合航空运输的产品。

第八条 专项资金补贴标准

(一)固定航班补贴。

对于新开、加密的国内客运定期执飞航班,基础补贴金额以空客A320、波音737系列机型为基准核定,按航程计算,空客A320、波音737系列以下机型在此基础下浮10%以上。

航程(单程)在1.5小时以下的,不高于6万元/班;1.5小时以上、2.5小时以下的,不高于8万元/班;2.5小时以上的,不高于10万元/班。

自本办法实施起,对所有航班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按降补原则,降补幅度根据客运市场及航班运行情况,由市口岸和投资促进办会同西部机场集团宁夏机场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机场中卫分公司)结合行业特点、运营实际等情况,与相关航空公司磋商确定。

(二)非固定航班人次补贴。

对暑期、旅游旺季、重点节假日期间开通的非定期客运航班、包机,给予人次补贴。

1.按照进出中卫旅客实际人次计算,按航程时间确定补贴标准,具体标准为:

(1)1.5小时以下:100元/人次;

(2)1.5小时以上、2.0小时以下:140元/人次;

(3)2.0小时以上、2.5小时以下:160元/人次;

(4)2.5小时以上:180元/人次。

2.结算人次的确认。航班、旅游包机运输人次按照民航局统计规则,由宁夏机场中卫分公司根据当日实际舱单旅客人数进行统计,进出港旅客分别计算;2岁以上儿童正常计算人次,2岁以下婴儿不计算人次。

3.航程时间的确定。依照民航局下发的定期航班计划,以起飞时间和中卫落地时间差为航程时间确定依据。非定期航班以公布的起飞、落地时间进行测算确定。

(三)航班保证金。按不高于该条航线应付的一个季度补贴的70%,由市口岸和投资促进办与执飞的航空公司协商确定,在航班开通前15个工作日内,按协议约定从专项资金列支中向相关航空公司拨付。

第九条 货运专项补贴标准

对在中卫沙坡头机场发运本办法第七条(六)款规定的货物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1元/公斤的标准给予航空货运补贴。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决策程序

(一)对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补贴范围内的航线航班,作为市口岸和投资促进办、宁夏机场中卫分公司与合作客户洽谈的依据,由市口岸和投资促进办组织财政、司法、文旅等部门及宁夏机场中卫分公司洽谈。具体标准和结算以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为准。

(二)对超出本办法规定,对推动中卫航空运输和全域旅游等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客货运航班、包机、驻场运力等,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市口岸和投资促进办会商宁夏机场中卫分公司提出办理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执行国内客运定期航班须持续经营1个航季以上。

(二)国内客运定期航班执行率不低于85%。

(三)非定期航班参照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四)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货主。

(五)如遇不可抗力影响,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报资料

(一)应提供航空运输发展专项资金补贴申请,内容包括:航线客座率、执行率、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函等运营情况。

(二)宁夏机场中卫分公司汇总审核的航班情况统计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开户银行账号等资料。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拨付程序

(一)拨付时间。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每年3月、7月分两次各按50%向市口岸和投资促进办拨付航空运输发展专项资金。

(二)申请。客货专项资金采取季度支付方式,航空公司(或包机商)、货主每季度运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宁夏机场中卫分公司提交专项资金拨付申请。

(三)审查。宁夏机场中卫分公司收到申请后,于7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并向市口岸和投资促进办申报。

(四)核拨。市口岸和投资促进办收到申报资料后,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合、审定及拨付工作。

(五)保证金抵扣。市口岸和投资促进办在合同终止时,将保证金先行抵扣航线补贴,差额部分款项采取补充结算和无息退还方式予以结清。

(六)决算。市口岸和投资促进办每年对补贴资金进行决算,当年结余资金滚动用于以后年度航空运输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航空公司、包机商、货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专项资金补贴。

(一)已经获得自治区航空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的。

(二)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贴资金的。

(三)航空运输发展专项资金补贴年度内有违反税收、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并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符合专项资金补贴要求的。

第十五条 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预算总额的1%,用于航空市场开发,航线宣传营销等工作。由市口岸和投资促进办会同宁夏机场中卫分公司组织实施,每年6月、12月份据实拨付。

第十六条 市口岸和投资促进办每年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及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估,主要包括航空公司航班执行率、客座率、进出港率等情况。绩效评估结果作为依法、科学安排下年度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市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专项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或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办法中表述“以上”“不高于”均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夏秋航季结束。


附件: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