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501001/2025-00076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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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4-16 |
责任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5-04-17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关于划定中卫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已经过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划定中卫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推动能源结构调整,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高污染燃料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类型
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和本市实际,本市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为I类。高污染燃料是指以下非车用燃料或者物质:
1.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硫量大于0.5%,挥发分分别大于12%、5%、10%,焦炭和兰炭灰分大于10%。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禁燃区划定范围
沙坡头区以人口密集城建区域,即宁钢大道以西、机场大道以东、滨河北路以北、包兰铁路以南区域为禁燃区。中宁县、海原县禁燃区由县人民政府划定,并报送市级人民政府。禁燃区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情况和要求,可逐步扩大范围。
三、禁燃区管理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禁燃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划定禁燃区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禁燃区负责统一监督管理。
发改、工信、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禁燃区实施监督管理。
各相关部门应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清洁能源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鼓励、引导辖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改建工作。
四、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 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 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三)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2025年5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17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