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局 财政局 关于印发《中卫市中小学(幼儿园)课后服务收费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发改发〔2021〕245号各县(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市属各中小学(幼儿园):
《中卫市中小学(幼儿园)课后服务收费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中小学(幼儿园)课后服务工作。
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卫市教育局 中卫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赵晓杉 联系方式:0955-7068772)
中卫市中小学(幼儿园)课后服务收费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28号)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基础教育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发改价格(调控)〔2021〕560号)要求,积极探索开展我市中小学(幼儿园)课后服务工作,现就我市中小学(幼儿园)课后服务收费制定如下方案。
一、服务对象
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幼儿园在园幼儿。
二、课后服务内容及时间
(一)服务内容
包括看护、自主阅读、指导完成作业、答疑辅导,科普、文体、艺术、阅读等项目的兴趣小组及社团活动。
(二)服务时间
从周一至周五下午放学后(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除外)开始,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具体时间由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根据季节和本地实际适当调整。对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学校应提供延时托管服务。
三、收费标准
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按照2元/课时·生收取;幼儿园延时服务费参照原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费发〔2012〕77号)标准执行,即10元/时·生。
四、相关要求
(一)学生和家长可根据学校提供的课后服务安排,自主自愿选择是否参加以及参加的内容和时间等。课后服务收费由各学校(幼儿园)按月或按学期收取,家长可自主选择,学校(幼儿园)不得跨月或跨学期预收。各学校(幼儿园)要对收取的课后服务费进行专账管理,要在醒目位置将课后服务收费的项目、标准、资金使用情况、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退费应按未服务的实际课时据实退还所缴费用。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可以减收或免收课后服务费。
(二)课后服务费的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市、县(区)财务管理规定,不得抵顶单位公用经费预算。课后服务费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补助、行政管理人员适当补助、外聘教师劳务费,保卫、保洁等物业管理人员延时补助;与课后服务相关的设施设备、器材购置及维护费用;围绕课后服务开展的表演、竞赛、展演等活动的耗材及相关开支;保障学校开展课后服务产生的水电费、材料损耗等支出;聘请校外机构或个人服务费。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及行政管理人员的补助每课时不超过50元(包括聘请的校外机构和个人服务)。市、县(区)级教育部门收取课后服务费总额不足以支付课后服务费用支出的,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贴。
(三)课后服务主要由本校教师承担,也可聘请退休教师、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人员或志愿者提供服务。学校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选择规范的非学科类教育培训项目进入校园,满足部分学生兴趣特长需求,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参与校内学科类教学和服务。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幼儿园)要加强对参与课后服务的第三方社会机构资质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对参与课后服务的机构和人员严格审核把关,严禁有不良记录的机构及人员参与课后服务。
(四)各级教育、财政、发改、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课后服务费的监管,防止学校擅自提高标准、变相收费、强制收费、收费后服务不到位等不规范和乱收费行为。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职能,定期对课后服务费的使用进行内部审计。
(五)该方案自2021年秋季学期起试行,试行期2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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