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民群众关心的事情做起——中卫首部地方性法规诞生记
十九大报告指出,党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要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人民群众关心的事情做起,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带领人民不断创造美好生活!
2017年11月30日,我市制定的首部实体法规《中卫市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将在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卫市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是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2016年3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卫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后,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卫首部地方性法规。而《中卫市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诞生的前前后后,有市人大常委会及相关部门付出的辛劳和汗水,更有市委“从人民群众关心的事情出发”作出的首部立法目标指向……
倾听群众呼声,关注饮用水安全。第一个体现着民本思想的立法项目,应声而出。
饮用水安全关乎每个人、关乎子孙后代、关乎我市“宜居宜业”的品牌形象。这既是民生大事,也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应有之义。
什么是饮用水安全?简单说就是有足够的水,并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所谓国家标准,是指饮用水中含有的“微生物”“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可接受性物质”的指标。饮用水国家标准GB5749-2006的检测指标为106项,常规检测指标为42项,这些指标全部达到国家标准,即为安全饮用水。
据调查,我市饮用水安全隐患较多,对饮用水加大保护力度不容忽视,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力度不够,水源地保护一度有违法经营、堆放废弃物等危害水源地水质的行为;水源保护区界限不明,群众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不清楚,对保护区的禁止行为也不清楚;没有备用水源地和应急水源工程。二是饮用水管理主体多,职责不明确,管理不到位。三是水质检测、监测力度不够。四是农村供水工程运行保障能力弱,没有足够的经费保障。五是二次供水的监督和管理不到位。六是农村供水分散,水源点多且多分布在农田,水源质量难以保障。上述因素,导致有些地方饮用水水压不足,有些农村供水工程不能正常运行,无法持续保障居民正常用水;群众对饮用水质量不满意,普遍反映水垢多,局部地区饮用水存在钙、镁、锰等矿物质超标的情形;一些宾馆反映,因自来水水垢多,住宿的外地客人拒绝饮用,甚至不用自来水洗衣服,宾馆为了稳定客源,免费为客人提供矿泉水,增加了企业负担,影响了中卫形象。
获准行使地方立法权后,市委常委会于2016年11月11日研究决定,将《中卫市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定为我市第一个立法项目,以加大对我市饮用水安全的保护力度。
之后,市人大常委会开始全力投入到中卫市首部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中。
明确立法方向,考察调研结合。历经近20稿修改,首部地方性法规诞生
“立法是为了用,不是为立法而立法”“法立上之后,一定要有利于提高饮用水质量”——这是市委对市人大常委会起草《中卫市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之初提出的明确要求。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陆宝明告诉记者,为了将市委的要求落到实处,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主导立法,于今年2月22日组织召开了有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分管领导,以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环保局、水务局、住建局、卫生计生局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立法座谈会,明确了《中卫市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的指导思想,即,不以增加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权为主,而以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供水企业、物业企业、居民义务为主,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居民三方保护饮用水安全的作用。
立法方向明确后,市人大常委会随即组织起草人员多次到外省市考察立法经验和饮用水安全保护的制度设计及方法,先后8次深入县(区)、乡、村、社区、企业调研,梳理影响饮用水安全的问题,寻求合法合理的解决办法。
《中卫市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草案形成后,工作组又反复向有关部门、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用水群众征求意见,查阅大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邀请立法方面的专家进行研究论证,先后两次征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修改意见。
历时281天,历经近20稿修改,自始至终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贯穿到其中的《中卫市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在今年11月30日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通过。
八章五十条,《中卫市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直指提高群众饮用水质量,特点突出
翻阅《中卫市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共八章五十条。 记者注意到,第一章总则,确定了适用范围、原则,明确了政府及部门的职责;第二章水源地保护,明确了保护主体、保护措施;第三章设施建设与保护,明确了建设饮用水设施的条件、程序、所有权和维护主体及责任;第四章水质安全保护,明确了供水各环节水质监测、检测的主体和责任;第五章供水保障,明确了行政管理部门、供水单位、村(居)委会、施工单位在保障供水中的责任;第六章用水管理,明确了用水户承担的义务;第七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条例》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陆宝明介绍,《中卫市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一是对乡(镇)政府、村(居)委会、物业企业也规定了保护饮用水安全的责任。二是明确了市、县(区)政府设置水源保护区、规划建设备用水源地和应急水源地的职责;规定在毗邻或者穿越水源地的道路禁止运输有毒化学制品、放射性固体物、医疗垃圾等有害物品车辆通行;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周边及上游水区域批准建设垃圾填埋场、医疗废弃物处理厂、有排污水设施的化工项目。三是规定城乡供水工程竣工验收、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应当由城乡饮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供水单位联合参与。四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开挖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市公共供水、乡(镇)村集中供水设施。五是明确了物业企业对二次供水安全的保护职责。六是规定了市、县(区)政府应当建立城乡饮用水正常运营、水质检测的财政投入机制,以保障正常供水、水质检测需要的经费,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村居民饮用水运营维护专项资金。七是水质检测、监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公民有权查询水质、水压情况。
“法律法规的生命在于贯彻实施,饮用水能否实现‘安全’,关键在于《中卫市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的落实。”陆宝明说,随着《中卫市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正式颁布施行,市人大常委会也已采取了公布法规、印发法规文本等措施,开展了中卫市首部地方性法规的全面宣传工作。相信这部法规会让广大群众感受到切切实实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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