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物价局 中卫市财政局 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事业性目录收费的通知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管,增强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透明度,规范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15号)和市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6年中卫市深化改革工作要点》(卫改组发〔2016〕1号)要求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将进一步清理后的《中卫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立项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实行国家和自治区两级管理,本通知公布的涉及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为自治区公布的现行有效收费项目和标准,未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扩大范围收费。各收费部门、单位要建立和完善收费公示制度,通过部门网站、收费公示牌公示本部门、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让服务对象明明白白缴费。
二、本通知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本通知下发后,如遇国家和自治区收费项目和标准调整变动时,市物价局、财政局将及时对变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更新,以便于社会和群众了解和监督收费政策。
三、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再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职责执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均以本通知规定项目和标准为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物价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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