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卫市建立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卫政办发〔2017〕90号为主动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有效应对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的影响,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精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73号)要求,现就建立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保障对象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具有多重身份的保障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能以一种身份享受临时物价补贴。
二、启动及中止条件
联动机制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启动或者中止。当月度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或者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符合启动或中止条件时,可在全市范围内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
(一)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三)以月为单位,符合启动条件并启动联动机制后,向保障对象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符合中止条件并中止联动机制后,停止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四)当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季度超过5%时,启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同时,自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三、补贴的标准和发放
(一)补贴标准。临时价格补贴标准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的乘积。
具体计算公式:临时价格补贴标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当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联动机制启动后,要按照临时价格补贴标准保证不低于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影响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 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临时补贴标准。
(二)补贴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实行“按月计算、按月发放” 的办法。即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联动机制启动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临时价格补贴发放工作。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物价补贴”。
(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在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连续3个季度超过5%时,相应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标准以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财政厅公布调整标准为准。
四、资金保障
市、县(区)两级政府要根据市场物价调控工作需要,按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前安排财政预算,确保启动联动机制后临时价格补贴资金足额到位。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临时价格补贴可从地方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财政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临时价格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对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发放的临时价格补贴可从各级各类学生资助资金中列支。
五、工作职责
化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政治责任。为了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执行工作机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民政、财政、社会保障、统计等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会商,密切关注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及时提出启动或中止物价补贴联动机制的意见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市场物价变化情况,牵头抓好物价补贴联动机制实施情况的检查督办工作,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并向下通报落实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困难群众全面、理性看待物价补贴联动机制的作用,确保联动机制平稳实施。
财政部门要将临时价格补贴所需资金纳入预算,按现行渠道和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安排补助资金并落实发放到位。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好本系统内临时价格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加强相关基础数据的收集、汇总和分析,并按要求及时向物价、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反馈包括基础数据、发放人数、资金、时段及存在问题等相关情况。
统计调查部门负责SCPI、CPI及其食品价格指数的测算、编制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报价格、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
六、其他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9日
《中卫市建立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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