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提高市政府领导班子行政效率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卫政发〔2015〕15号中宁、海原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海兴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关于提高市政府领导班子行政效率的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2015年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卫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1日
关于提高市政府领导班子行政效率的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市政府的行政效率,充分调动领导班子成员工作主动性,做到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有职有权有责,职权责对等,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全面完成,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市政府领导班子职权分工
(一)市长职权
1、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2、研究全市性的及各副市长专题会研究后提请的重大事项。
3、审批300万元以上的专项财政资金和市本级预算追加资金。
4、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各副市长及秘书长负责处理重大问题或完成专项任务。
5、对下列事项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1)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法规的制定、修改及废止;
(2)全市重大专项规划的编制和调整;
(3)国有资产产权的重大变动、国有企业改制等;
(4)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需给予资源配置、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
(5)主要地段集中连片旧城改造及较大面积土地征收;
(6)影响全市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等重大事件处理;
(7)其他“三重一大”事项。
(二)副市长职权
1、按照《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处理政府日常工作;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并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中卫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2、市长授权各副市长代表市政府对分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对分管部门的重大事项或市长委托处理的事项自主研究并作出决定。必要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决策。政府各部门拟提请市政府研究的事项,未经副市长专题会议研究或经专题会研究未形成统一结果的事项,原则上不得提请市长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3、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因出差、开会等事由需离开宁夏的,应提前一天书面向分管副市长请假,经分管副市长批示同意、市长审批后方可外出,请假条报政府秘书长备案,由秘书长发市长工作微信群;因公离开中卫并在自治区境内的,应及时电话告知分管副市长同意,分管副市长将出差人员信息发市长工作微信群。部门其他负责人请假须经部门一把手同意后报分管副市长备案。
4、各副市长根据分管部门的履职情况,向市政府提出是否对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和问责的意见,年终考核时,对分管部门及部门的正、副职负责人提出是否扣分的意见。
5、凡呈报市政府研究的文件必须经市政府办公室文电信息科统一收文后,分管副市长方可予以审签研究。除中央、区属驻卫单位和市属企业外,其他企业向市政府报送的事务性文件,需要市政府及时安排部署的,市政府办公室按收文程序处理;对需要市政府决策事项,由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研究后,以部门文件报市政府研究。
6、副市长要及时阅批公文,并签署意见,急件当日处理完毕,阅示件一般在3日内阅完,传阅件5日内阅完。副市长批示由对口副秘书长督办落实。
7、各部门申请拨付专项资金,需先与市发改委等资金来源部门和市财政局沟通,提出初步建议,经分管副市长研究同意后,方可报常务副市长审批。常务副市长审批300万元以下专项资金。
(三)秘书长职权
1、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政务,领导市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和阶段性重点工作,向市长提供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建议。
2、受市长委托统筹安排各副市长工作、会议,负责协调组织以市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
3、协调组织重要接待。
4、负责市政府及市长安排部署工作的督查落实。
二、决策执行及督办落实
(一)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坚决执行市政府决策。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政府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擅自变更或停止执行决策,不得有任何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二)副市长、秘书长应当严格督促副秘书长及各相关部门落实市政府决策,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市政府领导及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安排决定事项。
1、市长安排和决定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政务科负责督办落实,并及时向市长报告进展情况;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决定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落实,每周或随时向市长、常务副市长、秘书长报告进展情况。
2、副市长、副市长专题会安排和决定的事项,由对口副秘书长负责督办落实,并及时向副市长报告进展情况。
3、秘书长、秘书长办公会议安排和决定的事项,由市政府政务科负责督办落实,并及时向秘书长报告进展情况。
三、责任追究
(一)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政府各部门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按照各副市长、秘书长及政府办公室的建议,对不执行或者推诿、拖延执行政府常务会、市长、副市长决策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按照《中共中卫市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实施意见》(卫党发〔2015〕3号)关于建立重大决策事项全过程记录制和终身责任追究制的要求,对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实行全过程记录和终身责任追究。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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