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中卫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政发〔2016〕13号中宁、海原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海兴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5年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卫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9日
中卫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卫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废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名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卫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产生、收集、贮存、利用、转移、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被列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名录》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及其他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GB/T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条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 市环保局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年度目标管理,并作为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实行集中处置。沙坡头区设置统一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以下简称“工业固废填埋场”),负责集中处置沙坡头区单位和个人产生但无能力自行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宁县、海原县参照沙坡头区处置模式并结合当地实际,按照《一般工业固废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工作。
第六条 市环保局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中宁县、海原县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应理集团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中卫工业园区工业固废填埋场的运行管理工作。
市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环保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单位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八条 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应当按照《一般工业固废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技术规范,加强对一般工业危险废物的环境监测。
第九条 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需经市环保局或有资质的检查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或检测报告后,方可转运处置,严禁将危险废物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合处置。
第十条 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档案,按年度向市环保局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1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报。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安全分类存放;对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自行处置;无能力自行处置或未建设贮存设施不能安全分类存放的,应当委托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并支付处置费用;无能力自行处置又不依法委托处置的,市环保局可以指定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处置费用的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法律、法规对处置费用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单位和个人自行贮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其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委托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单位处置的,应当按照国家规范进行临时贮存并及时清运,贮存期内确保无污染事故发生,不得超期贮存、违规贮存,因贮存不当导致环境污染,一切责任由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废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市环保局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终止产生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第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以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第十六条 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毁损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
第十八条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单位需向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申报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从产生地运至处置地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名录》真实填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申报表》并随车携带。
第十九条 一般工业固废废物处置单位在接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时,若发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申报表》填写的内容不符,有权拒绝接受废物,并及时向市环保局报告。
未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名录》中列出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需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GB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GB/T15555鉴别方法判定其产生的废物是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并持检测报告与一般工业固废废物处置单位签订处置服务协议。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需分类运输,不得混合运输,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餐厨垃圾等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一同运输处置。
将危险废物混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环保局参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法律责任。
将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等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一经发现,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需偿付分拣、收集、转运、干化、填埋等应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造成严重后果者,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法律责任。
产生、运输和接受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台账资料保存5年。
市环保局对某些台账提出延长保存年限的,产生、运输和接收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
第二十条 运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固体废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二十一条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在接受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协议,并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二)在接受过程中,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废物拒绝接受;
(三)没有填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申报表》的废物拒绝接受;
(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申报表》填写与实际不符的废物拒绝接受;
(五)按规定要求做好接受记录。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环保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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