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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1/2016-48044
文  号:
卫政发〔2016〕19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6年05月23日
标  题:
市人民政府 关于聘请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 关于聘请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的决定

卫政发〔2016〕19号

中宁县、海原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海兴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参与作用,促进环境保护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社会各界聘请10名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

一、聘请人员

雍 生  市人大农环委主任

陈建华  市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闫福祥  沙坡头区镇罗镇河沟村党支部书记

王新民  中卫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科员

袁 芸  中卫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王建荣  中宁县鸣沙镇薛营村党支部书记

侍春明  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钟 华  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安保部负责人

刘永亮  海原县海城镇黎明社区党支部书记

王利仁  海原县黑城环卫公司环卫工人

二、聘任期限

2016年至2017年,聘期两年。

三、监督职责

1、对负有环境保护责任的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履行综合管理、行政执法职能等情况实施监督。

2、对环境保护系统行风、廉政和队伍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反映和转达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批评与要求等。

4、参加市内组织的环境保护检查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环境应急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5、宣传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四、有关要求

这次聘请的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有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有媒体代表,有基层群众,有工作在企业一线的同志,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希望被聘请的同志充分发挥来自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优势,不断增强责任感与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积极协助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支持、配合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的工作,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的日常联系工作,对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及建议应当积极受理、认真反馈。

  

中卫市人民政府         

20162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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