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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1/2016-48049
文  号:
卫政发〔2016〕72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6年08月03日
标  题:
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实施意见

卫政发〔2016〕72号

中宁县、海原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海兴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意见》(宁政发〔201625号)精神,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善企业融资环境

1、增强融资担保能力。落实中小微企业“财保贷”政策,扩增“财保贷”铺底资金700万元,建立“财保贷”资金池;设立市工业风险补偿基金5000万元,按照不低于15比例撬动银行扩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设立1000万元工业运行专项调控资金,重点用于骨干企业新增项目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给予基准利率30%的贴息。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金融办、人民银行中卫市中心支行、建设银行中卫支行

2、创新设备抵押贷款业务。全面落实金融机构对先进设备抵押评估和贷款办法,鼓励企业用行业先进设备进行抵押贷款,提高抵押贷款比例至70%左右。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科技局、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中卫市中心支行

3、拓宽融资金渠道。鼓励企业直接融资,组织中小企业通过发行集合债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落实区、市发债成本补贴政策;对2016年内工业贷款年增长10%以上、不抽贷、不压贷、灵活转贷的金融机构,实行财政资金存放与金融机构贷款和利率水平挂钩,年终一次性给予5-10万元表彰奖励。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办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工商联、人民银行中卫市中心支行

二、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4、降低用电成本。用足用活电力市场化改革政策,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重点对单(多)晶硅、钢铁、电解铝、铁合金(含特种合金)、电石、碳化硅等行业积极争取特殊电价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配合单位:市工业园区管委会、中卫供电公司

5、降低物流成本。落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运输车辆普通公路通行费减半征收政策。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

6、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落实国家、自治区降低职工“五险一金”缴费比例政策;对经营困难但不停产、不裁员的企业,在保障职工权益前提下,可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不超过1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落实有关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政策措施;落实结构性减税和亏损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对经营困难企业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予以减免;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治理,建立举报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人社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监察局、市场监管局、地税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7、落实招商引资政策。落实西部大开发和区市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和区、市企业人才引进、培养和奖励的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商经局、人才办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国税局、地税局

三、帮助企业消化产能和库存

8、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帮助经营陷入困境的骨干企业进行行业间兼并重组,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人社局、工业园区管委会、总工会

9、帮助企业消化库存。政府性工程、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使用本地钢材、铝材、建材、化工等产品,在建筑、交通、水利等领域推广应用工厂化加工成型钢筋,积极鼓励社会性投资项目使用本地产品;净化市场环境,加大钢材、建材、铝材市场清理整顿,打击假冒伪劣、不合格产品进行中卫市场,保护企业合法利益。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水务局、交通局

10、积极申报项目资金。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指导、协调企业积极申报项目,对市重大工业项目、高新技术工业项目申请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的,经政府评估决策后给予股权回购支持。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科技局

四、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11、加强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技术创新,对企业新产品研发、新工艺应用、创新平台建设、发明专利等,落实科技后补助资金相关政策;支持企业申报研发平台、研发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落实专项补贴政策。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人社局

1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成立工业企业各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沟通协调、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作用,提升行业发展水平和竞争力。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本意见自201611日起执行,与自治区《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意见》同步实施,执行期限暂定到年底。各县(区)、市直相关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中卫市人民政府         

20166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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