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中卫沙坡头机场周边通用航空及无人机飞行管理的通告
卫政发〔2016〕119号为规范中卫沙坡头机场周边通用航空活动和空中交通管制工作,促进中卫市通用航空产业发展,保证航空器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等法律规定,现就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为确保飞行安全,促进中卫市通用航空产业有序发展,中卫沙坡头机场统一实施相应空域内的空中交通管制和协调工作。飞行管制范围为以中卫机场为圆心,半径55公里以内,高度3900米(标准气压)以下。为避免运输飞行受到影响,划设中卫沙坡头机场无人机禁飞区,范围为中卫沙坡头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各25公里以内。
二、中卫沙坡头机场飞行管制范围以内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飞行活动前,必须通过空军空域主管部门和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飞行活动审批。
三、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将中卫沙坡头机场飞行管制范围情况纳入航空产业发展计划中,在此空域内实施航空产业项目,事先应征求中卫沙坡头机场意见。
四、中卫沙坡头机场飞行管制范围以内从事动力滑翔伞、动力三角翼、飞艇、热气球等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至少提前3天向中卫沙坡头机场管制室申报计划,计划内容包括航空器类型、飞行空域、高度、时间、起降点位置等内容,并建立相应的管制协调保障机制,飞行前须得到中卫沙坡头机场塔台管制室的许可。
五、无人机禁飞区内禁止实施民用无人机活动,特殊任务必须经空军空域主管部门及中卫沙坡头机场同意后实施。
六、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发现的无人机违规飞行活动,应及时报告市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中卫沙坡头机场,市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立即采取措施,制止违规飞行活动,确保机场周边正常的飞行秩序。
七、对违反以上规定的飞行活动,相关部门将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八、在中卫市涉及通用飞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严格遵守本《通告》。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卫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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