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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1/2017-49251
文  号:
卫政发〔2016〕126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7年01月24日
标  题:
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

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

卫政发〔2016〕126号

沙坡头区、中宁县、海原县人民政府,海兴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安全和林区稳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划定我市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范围

根据中卫市区划界限、森林资源分布和森林防火工作实际,将全市森林防火区划分如下:

(一)森林高火险区:美利纸业公司速生林基地、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固沙林场、腾格里湿地公园、黄河金岸、工业园区森林公园、宁夏宝塔农林牧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红枣基地、沙坡头区永利生态园区;中宁县林场、轿子山林场;海原南华山自然保护区、西华山、月亮山、牌路山、拐洼封山育林场、凤凰山及瓜瓜山辖区。

(二)一般森林火险区:除上述高火险森林防火区外的市行政区内有林地及灌木林地均为一般火险森林防火区。

二、森林防火期

每年101日至翌年的531日为我市森林防火期,其中115日至415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三、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期内严禁从事以下活动

(一)未经许可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地);

(二)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燃放鞭炮;

(三)农事活动时烧田、烧草、烧灰积肥;

(四)吸烟、点火取暖及照明、野炊、燃放篝火;

(五)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凡在禁火区域从事上述活动者,依法予以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在森林防火期内,凡进入高风险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检查登记,禁止将火种带入林区,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与义务。凡阻挠、妨碍相关检查活动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置。

(二)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必须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专兼职护林防火人员和扑火机具。

(三)发生森林火灾,实行“谁发现、谁报告、谁扑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域、界限的限制。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要及时向当地森林防火办公室报告或直接拨打“119”火警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瞒报森林火情。

(中卫市防火办火警电话:0955-7034119;中宁县防火办火警电话:0955-5025119;海原县防火办火警电话:0955-4012119

(五)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林业主管部门、营林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大森林火灾防控力度,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扑救并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六)林区周边居民要加强对其监护的未成年人、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责任,严防玩火、失火烧林,对因监护不到位所引起的森林火灾,要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七)森林防火期内,全市各级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森林防火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置。

(九)本通告由各县(区)负责组织实施,并组织辖区内森林防火责任单位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中卫市人民政府          

201610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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