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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1/2015-39976
文  号:
卫政办发〔2015〕18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5年03月31日
标  题:
关于严禁违规出借财政资金的通知

关于严禁违规出借财政资金的通知

卫政办发〔2015〕18号

中宁、海原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海兴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对公共财政资金的管理,现就严禁违规出借财政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禁违规出借财政资金

两县两区及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对公共财政资金的管理,严禁向非预算单位、项目出借财政资金;严禁向国有、混合制、民营企业出借财政资金或提供融资担保。

二、严格执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对违反规定,发生上述行为的,坚决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从严追究行政责任。对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或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从严追究党纪责任。对挪用财政资金或者其他专项资金、不按预算或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提供担保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从严追究法律责任。财政部门要严格财经纪律,审计和监察机关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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