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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1/2015-39985
文  号:
卫政办发〔2015〕9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5年03月31日
标  题:
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检查情况的通报

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检查情况的通报

卫政办发〔2015〕9号

中宁、海原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海兴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对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宁政办明电发〔201465号)要求,为认真落实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排查整改反馈意见中指出的“政府投资项目存在有的人为操控招标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行为,在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自查自纠基础上,市政府组织成立检查组,对全市20128月至20147月单项招标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市20128月至20147月单项招标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共180(按标段计算,下同),总计中标金额55.33亿元。其中,沙坡头区54个项目,中标金额15.38亿元;中宁县85个项目,中标金额27.55亿元;海原县41个项目,中标金额7.4亿元。本次对沙坡头区项目进行了全面检查,对中宁县、海原县项目进行了抽查。从检查情况看,我市大多数项目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较为重视,绝大部分项目能够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招投标程序合法、合规。但检查也发现,我市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存在招标程序不规范、档案管理不严格等突出问题。对此,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加以对待,切实进行整改。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个别项目存在规避招标、竞争不充分等问题

1、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原料堆场项目土地平整工程监理等2个项目存在规避招标问题。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位的选用,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中宁县实施的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原料堆场项目土地平整工程,工程监理采用议标方式,监理合同约定监理费为工程施工结算价的1.2%,按工程中标价计算,监理费在67万元左右,应进行招标,而不能采取议标等方式规避招标。海原县厚德慈善产业园区小微企业园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工程设计费50多万元,只签订了设计合同,没有进行招标。

2、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城区供热站一期供热管网铺设工程  4个项目招标竞争不充分。市应理集团实施的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城区供热站一期供热管网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1322.22万元,三家投标单位报价分别为1318.57万元、1319.78万元、1320.94万元,报价之间差距很小,且最低报价与招标控制价相比仅下浮了0.28%,而招标文件规定最高可下浮7%,招标基本上没有竞争。市应理集团公司实施的中卫市第二水厂建设项目,三家投标单位的报价与招标控制价比较接近,最低报价与招标控制价相比仅下浮了0.77%。中宁县黄河大桥西侧生态湖造林绿化项目,招标控制价1610万元,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最高可下浮7%,且有2家以上单位的报价必须超过控制价下浮5%即报价低于1530万元方可有效,否则将重新招标。三家投标单位的报价分别为1529.17万元、1529.9万元、1529.92万元,报价之间及其与有效报价下限几乎没有差距,没有形成有效竞争;同时,该项目批复投资2300万元,实际完成投资接近4000万元,严重超概算。中宁县第十小学建设项目三、四标段,两个标段均为土方工程,投标单位为同样的3家,同样的评标专家对同一个投标企业投的两个相似标段技术打分不一,存在非正常人为因素,且投标报价之间及其与有效报价下限几乎没有差距,没有形成有效竞争。

(二)个别项目违反招投标程序

1、中卫市照壁山水库二期工程等5个项目未批先招。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九条的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市水务局实施的2013年照壁山水库二期工程、2014年照壁山水库供水工程,市启源房地产开发公司实施的福润苑A区营业用房建设项目、福润苑B区营业用房建设项目、天和苑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等,在未取得项目批复的情况下,提前擅自发布招标公告进行招标。

2、中卫市孟家湾村至北长滩村公路工程中标候选人未进行公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市交通运输局实施的中卫市孟家湾村至北长滩村公路工程,中标通知书于评定标当天发出,未进行公示。

3、中卫大柳树及营盘水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等3个项目中标通知书与施工合同程序颠倒。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市国土资源局实施的中卫大柳树及营盘水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市启源房地产开发公司实施的金河三期棚户区改造项目、美利城市花园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等,在未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前提下,提前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签订日期早于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程序颠倒。

(三)绝大部分单位的项目招投标档案资料不完整

绝大部分项目均未保存未中标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招投标档案资料不完整;市启源房地产开发公司实施的项目,全部没有留存招标控制价文本,有的项目连最基本的招标文件都没有,招投标档案资料严重缺失,档案管理较为混乱。该公司2013年实施的东方红二期、宇丰苑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无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市住建局实施的时代佳苑安置住房项目,前后3次检查均无档案资料;沙坡头区迎水桥镇实施的姚滩(何滩)村塞上农民新居建设项目,招投标档案资料几乎没有,档案管理较为混乱。

(四)个别项目未经市人民政府审定造价,建设单位擅自招标建设

根据《中卫市政府投资项目造价预算与建设管理分离制度》,所有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未经审定不得进行招标。市国土资源局2013年实施的中卫大柳树及营盘水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造价未履行报审手续,直接以项目批复的概算作为招标控制价进行了招投标。

(五)评标专家责任心不强,评标报告不规范,个别项目评标随意性较大

1、几乎所有项目评标报告由招标代理公司代替编写。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但检查中发现,部分评标专家在评标中责任心不强,不认真履行职责,评标、打分较为随意。本应由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几乎全部交由招标代理公司代替自行编写,形成的评标报告简单、粗糙、不规范。

2、中卫市福兴苑保障性住房等2个项目随意增补投标单位。市住建局实施的福兴苑保障性住房项目二标段,在开标时有2家投标单位不在招标报名备案表中;中宁县石碱公路改线段硬化工程,在开标时有1家投标单位不在招标报名备案表中。存在投标报名时间截止后擅自增补投标单位的问题。

3、中卫市福润苑A区营业用房建设项目等3个项目评标报告不规范。市启源房地产开发公司实施的福润苑A区营业用房、福润苑B区营业用房项目,评标报告记录两个项目同时开标,但中标通知书显示开标时间不一致,并且评标报告日期只有年和具体时间,月日全部为空白,内容较为混乱;海原县图书馆建设项目,没有施工组织设计评分表,评标报告前后矛盾。

(六)招标代理机构责任心不强,随意性较大,缺乏有效监督

1、中卫市孟家湾村至北长滩村公路工程等2个项目违规收取履约保证金。市交通运输局实施的孟家湾村至北长滩村公路工程、腾格里沙漠旅游区道路改建工程,在向投标单位正常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同时,招标代理公司又发出招标文件补充通知,规定“每个投标单位向招标代理公司再缴纳1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且招标代理费从中标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取,多退少补”。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建设单位为了约束中标单位履行合同约定、防止中标单位自行违约、保障建设单位权益而采取的一种方式,履约保证金应由建设单位向中标单位收取后全额存储管理,而不应由招标代理机构收取,也不能向所有投标单位收取,更不能扣抵招标代理费。该项目招标代理公司滥用权力,强行违规收取履约保证金并扣取自己的招标代理费,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对招标代理公司疏于监督,对项目招投标工作监管不力。

2、中卫市天和苑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等2个项目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市启源房地产开发公司实施的天和苑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美利城市花园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但实际由招标代理公司违规自行收取。

三、整改要求

(一)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立即进行整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重要性的认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招标不规范、竞争不充分、档案资料不完善、招标代理公司不负责任等问题,各县(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认真查找原因,制定整改“五定”方案,细化责任分工,采取有效措施,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工作既要立足当前,针对具体问题进行整改,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又要着眼长远,健全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监督制约管理,用制度管人、管事,确保不再发生类似问题。

项目建设单位要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项目管理的基本制度,严格遵守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履行项目法人职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严禁未批先招、未批先建、未招先建等情形发生,确保项目建设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要加强对招标代理公司监督制约,对招标公告发布、标段划分、招标文件及其发售价格、评标办法、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的收取管理、中标通知书的制发等工程招投标全程负责把关,在移交招投标资料中严格核查,保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档案资料规范完整。

(二)严格把关,全部进场交易,加强招投标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各项规定,认真把好招标公告发布、进场交易登记、现场评标定标、中标通知书制发等招标投标的各个关口,加强对招投标交易活动的现场监督。要切实担负起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的组织和监督工作,加强对招投标参与各方的监督,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证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函告市监察等有关监督部门。要加强评标专家日常管理、培训和考核,建立正常的退出、补入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全面提高评标专家的质量和人员数量,为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对评标专家工作不认真、随意打分、评标报告质量差等问题,要严肃进行处罚,责令其做出深刻检查,记入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三)各负其责,加强监督管理,形成招投标监管合力。市住建、水务、交通等行政监督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监督职责,加强对各相关行业项目招投标活动事前审查监督、事中现场监督、事后执行监督,对存在的招标手续不全、随意增加投标单位、招标文件不规范等问题,要制定整改方案,进一步健全完善有关制度,强化监督责任意识,及时发现、纠正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监督作用,防止监督流于形式。

(四)严格规范,强化造价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项目单位要认真执行《中卫市政府投资造价预算与建设管理分离制度》,沙坡头区所有政府投资项目都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市发改委编制造价预算,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招标建设。对于存在的建设单位未申请编制造价擅自定价招标的问题,由市审计部门对该项目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对今后未经政府审定造价的项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律不得安排招标,市财政局不得核拨资金,市审计局不进行决算审计。

请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单位)于201531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市监察局、发改委。市政府将根据整改情况,择机进行抽查核实,对整改不认真和整改不彻底的,将进行严肃处理。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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