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卫市产业转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
卫政办发〔2015〕187号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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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宁、海原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海兴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产业转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日
中卫市产业转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结合中卫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转型专项资金,是指通过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等途径,用于支持旅游产业、信息产业、现代物流业、现代农业、新型工业化以及相配套的产业基金等方面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产业转型专项资金按照预算级次,分别由市(县)财政安排,应当遵循综合预算、规范管理、公开透明、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四条 产业转型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由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工信、交通、旅游、农牧、林业、网信、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以下简称产业、项目主管部门)进行专项管理。
第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依据本地年度经济发展计划,科学编制本年度产业转型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六条 产业转型专项资金因事业发展需要追加年度预算的,应当在当年超收收入中安排,并依法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七条 产业转型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一)重点骨干企业关键技术研发应用;(二)重点骨干企业装备和产能升级改造;(三)重大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四)重点骨干企业节能技术改造、环保设施建设;(五)高新技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急需紧缺人才奖励;(六)产业转型升级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七)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基础设施、农业装备、农产品品牌、农业科技等平台建设;(八)其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产业转型专项资金的拨付流程为:(一)产业、项目主管部门向市(县)政府提出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拨付申请;(二)市(县)政府确定由市(县)财政部门牵头进行审核,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数额的准确性、拨付的合法性进行核实;(三)分管副市(县)长召开专题会研究;(四)市(县)财政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安排拨付;(五)属市委“三重一大”或市财经领导小组决策范围事项的,按“三重一大”或市财经领导小组事项决策程序办理。
第九条 产业、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申请拨付拟安排的重点骨干企业和重大项目产业转型专项资金,应当结合其核心技术水平、产业集聚性、项目投资强度和实施进度、纳税和就业贡献等综合因素提出。
第十条 产业转型专项资金拨付后,如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时,应及时上报市(县)人民政府,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产业转型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产业、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每年度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产业转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市(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发改、审计等有关部门对产业转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 除保密项目外,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的要求,产业转型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政策标准、资金分配以及绩效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产业转型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产业转型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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