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卫政办发〔2015〕191号中宁、海原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海兴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严格项目审批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确保政府投资项目依法依规实施,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项目决策审批程序
1、认真执行项目决策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审批”的原则确定审批权限,即由哪一级政府投资建设,就由该级政府决策,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对市政府全额投资项目,或市政府补助资金在300万元以上且补助资金超过总投资1/3的政府或企业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事前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和评估论证,征求市发改、规划、国土、环保及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提出具体建设方案,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通过后,上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重大项目,根据《市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细则(试行)》,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后提请市委研究决定。应由市委或市人民政府研究而未经研究决定的项目,市发改、规划、国土、环保、住建、财政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建立项目决策评估制度。对市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上、专业技术性较强、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项目实行决策评估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在提请市政府研究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该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经济等方面的不利影响、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方案的可行性、投资估算的合理性进行详细论证,科学评估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可靠、技术方案是否先进、经济评价是否合理,作为市委、市政府决策的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时,根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和概算审查,进一步优化建设方案和设计方案,严格控制投资概算。对经评估论证认为项目投资效益不高、建设效果不大的,应暂停项目审批,并上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市发改委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概算审查、造价编制等工作发生的中介服务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期拨付。
3、切实规范项目审批手续。总投资150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可以直接审批建设方案;总投资15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的政府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依次审批项目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根据项目审批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范要求编制建设方案或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文本;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审批项目建设方案或可研报告时,须同时报送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审查意见等有关手续。严禁随意简化审批程序,严禁以建设方案审批代替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设计单位依据相关行业规范标准,进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概算应当控制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以内,最终概算不得超过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的10%,否则,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着力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4、全面落实项目管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项目管理的基本制度,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履行项目法人职责,对在建设过程中和设计使用期限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终身负责制,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总责。
5、从严从细控制工程造价。政府投资项目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严格控制规模、标准、概算,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项目投资、抬高工程造价,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初步设计概算一经批复,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必须从严控制,不得随意突破和调整,并作为工程造价、招标控制价或代建控制价的最高限额。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意外地质环境变化、材料价格变化、政策性调整等不可抗因素确需调整概算的,必须按有关规定说明变更原因、理由,报项目原审批部门审批后方可调整。2015年年底前,市发展改革、审计部门联合建立造价中介机构名录库,以后每2年更新一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造价预算和工程决算中介机构应当从名录库中选择。
6、加强决算审计和验收管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由审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决算审计,审计认定后的项目决算作为财政部门拨付项目资金和项目完成投资的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工程质量、环境保护、消防、档案管理、安全生产等专项验收工作。各单项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6个月之内提请审计部门进行项目决算审计。各单项验收合格、完成项目决算审计、手续齐全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申请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7、落实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和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定程序审核批准政府投资项目并监督实施,依法对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指导、监督,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管,依法查处政府项目投资管理、项目招标投标和项目代建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投资的资金使用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实施监督审查;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活动中违反财经管理规定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执行情况及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定期公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并在审计结束后公布最终的审计结果。监察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和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再监督再检查。
三、切实规范和加强招投标管理
8、不断完善招投标方式。认真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方式,工程施工不得采用工程下浮率等费率招标方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创新交易方式,建立电子招投标平台,试行电子评标办法,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试行在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中摇号抽取中标单位的评标方法,有效打击陪标、串标行为。2015年年底前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作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范围,以后每1年更新一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从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中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委托名录库以外的代理机构。
9、认真履行行业监督职责。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监督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监督职责,依法进场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审查和监督,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各相关行业项目招投标活动事前审查监督、事中现场监督、事后执行监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行政监督主体责任,负责对政府投资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中从事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工程监理和招标投标等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本行业行政职能内的违法违规行为。水利、交通运输、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承担行政监督主体职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和实施监管,审查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开展招标投标的有关手续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重点对开标、评标现场进行监督管理,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10、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培训和考核,建立正常的退出、补入机制,实行动态管理。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制度,建立投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信用评价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督与考核工作,及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在交易平台、网络对外公开曝光,及时从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中剔除诚信严重缺失、记入黑名单的单位。对招投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告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发展改革、监察等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11、严肃招标投标纪律。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全部进行公开招标,未经批准,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采取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严禁未批先建、未批先招、未招先建,不得以虚假手段骗取招标,对已经开工或建成竣工补办招投标手续等进行虚假招标的项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安排进行招标,财政部门不得拨付项目资金,责任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负。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及时制止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监察部门按照“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职能定位,对政府投资项目中各主管单位和监管单位履职情况进行再监督再检查,对履职不到位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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