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卫市关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政办发〔2015〕196号中宁、海原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海兴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关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7日
中卫市关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明电发〔2015〕99号),为了有序推进我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中要求:“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双公示”工作既是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打造诚信政府的重要内容,也是提升执法能力、加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能够有效促进行政机关管理理念更新,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二、工作要求
要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外,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规范、完整、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无遗漏。各部门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推进落实,全面梳理并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优化业务流程,制定公示规范,畅通公开渠道。各县(区)、各部门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同时,要确保本单位门户网站与“信用中卫”网站链接,将公示内容推送至“信用中卫”网站进行公示。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要做好“信用中卫”网站与各部门门户网站联通的相关技术支持工作,同时将“双公示”信息推送至“信用宁夏”网站。
三、工作责任主体
落实“双公示“工作,要求做到“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双公示”工作负责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负责“双公示”具体协调推进工作,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各部门分管领导作为本部门落实“双公示”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各县(区)应由政府分管领导作为负责人,明确具体牵头部门安排专人推进落实“双公示”工作。
四、公示内容和标准
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公示各部门各地区梳理确定的需公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相关事项。
各县(区)、各部门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应公示各项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审批部门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各县(区)、各部门应公示各项行政处罚事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五、“双公示”实行时间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要求,市直各部门于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双公示”工作,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在12月底前,负责做好各部门门户网站与“信用中卫”网站的联通工作,各部门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公示及推送信息;各县(区)必须于2016年2月底全面完成“双公示”工作。
六、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各县(区)、各部门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将“双公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专业力量,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扎实推进落实。要抓紧做好建章立制工作,制定具体的“双公示”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建立权责清晰的工作推进机制,通过“双公示”工作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透明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会同市发改委、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将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列为各单位重要考核指标和考核依据,并采取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和督查考核各县(区)、各部门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双公示”工作。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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