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卫市长城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政办发〔2015〕197号中宁、海原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海兴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长城保护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8日
中卫市长城保护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境内长城保护管理工作,有效保护这一珍贵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长城保护条例》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长城保护力度,构建科学有效的长城保护体系,提高全社会的长城保护意识,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进一步挖掘我市文化底蕴,丰富文化内涵,提升文化品位。
二、保护原则
(一)长城保护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加强管理、合理利用”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
(二)坚持整体保护与分段保护相结合,最大限度保存真实历史信息的原则。
(三)坚持属地保护管理的原则。
(四)坚持有重点、分层次、分阶段逐步治理的原则。
三、保护目标
通过有效措施,长城保护管理得到全面加强。长城保护“五纳入”(即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有实质性进展。建立完善长城“四有”工作制度(即:有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人员管理)。坚持以政府保护为主,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保护的体制,逐步形成更为完善的长城保护管理体系。建立一支高标准长城保护员队伍,切实保证长城安全。正确处理好长城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文明执法。长城保护宣传力度不断加大,保护长城意识深入人心。
四、长城概况
中卫境内长城自甘肃省靖远县进入,自西向东分布在沙坡头区、中宁县、海原县,全长约220公里,其中中宁县61公里,海原县21公里。长城墙体主要由土墙、石墙、山口墙、山险墙四类组成,沿线分布关堡10处、敌台40个、烽火台98座。中卫长城于1986年被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988年被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为第二批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2014年沙坡头区姚滩段长城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五、长城现状
中卫境内的长城大部分遗迹明显,但自然风化和早期的人为破坏较为严重。20世纪50—80年代初,各种生产建设和农业开发,已对长城造成了很大的破坏。东园镇北部新兴村以西几公里的长城被推平种田;迎水桥镇夹道村部分地段被挖毁不存,个别地方只留有部分墙体残迹;夹道村西南至黑林村长达10多公里的长城,在开荒造田、建设厂房、修建铁路时被全部挖毁;迎水桥镇河滩村以北至小湖岗一带约13公里的长城已被防风固沙林网带覆盖;常乐镇下河沿及其他镇乡境内部分农民早期的住房建在长城墙基上,有紧靠长城建厂房和民居,并且借助长城墙体建砖窑、挖窑洞、围羊圈,对长城及两侧的原始风貌产生了很大的破坏;黄河以北许多农田、果林都紧靠长城;其他地段长城的许多部位断断续续,豁口较多。中卫境内长城的现状,给长城的保护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六、保护范围
中卫境内以长城墙体为轴线,两侧及断口周围各50米为保护范围,各10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长城沿线内外的烽火台、关隘、城堡周边各50米为保护范围,各10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七、保护区划
因黄河之隔,中卫境内古长城分为河南、河北沙坡头区段、中宁段、海原段。
(一)河南沙坡头区段长城:位于黄河以南,西起甘肃省靖远县边境,沿黄河向东北延伸入中卫境内的景庄南长滩村,起伏于南帽儿山西坡,又转黑虎厅山北坡,过北长滩后折北而东进入常乐,穿叉河口、大柳树、上游村向东南伸进,入下河沿南部的山峰后,折北而行,盘旋下山,穿下河沿煤矿区,沿黄河折东而行,至陶瓷厂止,全长约80公里。这段长城利用黄河之阻,山势之险,凡在山势陡峻之处劈山削石,形成峭壁,山沟峡谷跨越处,用山石垒砌,平缓的山冈,就地取材,黄土夯墙。
(二)河北沙坡头区段长城:位于黄河以北,西起迎水桥镇黑林村的西沙嘴,抛开黄河,沿腾格里沙漠东南缘及卫宁北山南坡而行,到胜金关止,全长约60公里,形成一个半圆弧形,屏障城北。大部分为黄土和黄沙土夯筑,个别为砾石、白灰、黄土混合夯筑。
(三)中宁段长城:以胜金关为界,向东进入中宁县的余丁镇,沿贺兰山余脉向东延伸,经余丁镇、石空镇、渠口农场进入青铜峡市,全长约61公里。大部分为黄土和黄沙土夯筑,个别为砾石、白灰、黄土混合夯筑。
(四)海原段长城:西起甘肃靖远县入境,沿西安镇孔家沟村南向东至盐池乡甘盐池沟折南达唐坡村,又折东延伸至邵家庄玉泉山,全长约21公里。孔家沟段长城为山险墙,利用沟壁,铲削成峭壁,形成防御体系;甘盐池段长城为土墙,黄土夯筑。
八、保护管理措施
(一)落实长城保护“五纳入”工作。各县(区)要将长城保护工作全面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纳入财政预算、纳入管理体制改革,确保我市境内的长城得到有效保护。
(二)坚持长城保护“属地管理”原则。继续加强县、乡、村三级文物管护网络建设,强化相关部门和镇乡属地保护管理的责任意识,履行好长城保护管理职责。长城沿线各镇乡要根据长城每个段落的实际情况,制定保护措施,分段落实保护责任,重点地段安排专人管护。由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加强长城“四有”建设工作。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财政给予经费支持。按照“四有”建设工作要求,在长城沿线的重要地段逐年制作树立长城保护标志碑、界桩,重点部位拉铁丝网围栏进行封闭式保护;完善长城保护记录档案;继续增加长城保护兼职管护员,建立一支高标准长城保护员队伍,确保长城安全。
(四)严格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规划、选址之前,要到地方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长城和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的确认,确保工程建设避开长城及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国土部门在审批生产建设用地前,要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勘察,避开长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各类建设工程,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施工。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工程建设中文物法律法规、审批程序的咨询工作。
(五)编制长城保护规划。在长城资源调查的基础上,配合自治区文物局编制《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根据《总规》的要求,编制市县《长城保护规划》,按照国家文物局和自治区文物局的总体部署,有计划、有步骤的实施长城保护工作。
(六)合理利用长城资源。长城的利用和管理工作,必须以保护为前提,严禁无序、过度、破坏性开发利用。要按照《长城保护条例》的要求做好长城利用工作。长城段落有利用单位的,该利用单位可以确定为保护机构。不得将长城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在已将长城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地方,应将旅游收入的20%专户储存,专门用于长城的保护维修、科学研究和支付长城保护员的报酬,文化(文物)、财政部门定期对专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逐步形成长城保护与旅游利用的良性循环。
(七)加强长城保护宣传工作。采取多种方式方法,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保护长城、爱护长城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提高长城知名度和影响力。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街头宣传、展览展示、刷写标语、散发材料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文化遗产日”、“宁夏长城保护日”、“文物宣传周”、“文化下乡”、“文体进社区”等活动,深入长城沿线的镇乡、集市、村队,进行广泛宣传,进一步增强城乡群众保护文物的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长城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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