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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1/2016-48071
文  号:
卫政办发〔2016〕26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6年05月23日
标  题: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卫工业园区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卫工业园区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政办发〔2016〕26号

沙坡头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工业园区排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314   

  中卫工业园区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中卫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排水管理,保证园区排水设施安全、有效运行,保护工业园区水环境,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结合中卫工业园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园区范围内的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直接或间接向园区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排水,是指对工业园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以下简称污水)、降水等的接纳、输送、处理、利用及处置的行为所称园区排水设施,是指排放污水、水的管道、沟(渠)、泵站及其相关设施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园区排水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园区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园区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排水管理机构承担日常排水管理工作。 

  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规划、发改、国土、环保、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中卫工业园区排水管理。 

   园区排水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集中管理的原则,坚持建设、管理、维护并重,支持污水、中水以及水等的综合利用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园区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园区排水规划,遵守有关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并办理规划建设手续。园区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按有关规定公开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园区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园区的排水规划,分期提出园区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并监督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园区排水户内部的排水管道由产权单位自行建设,自行建设的排水管网需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产权以排水主管网和排水户排水分支管网的接点为界。 

   凡在园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排水管道施工建设时,建设单位必须将该项目的排水设计方案报园区排水主管部门审查,经园区排水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按照园区的排水规划方案在指定的位置修建排水阀门井。排水设施建设完工后,由市规划部门、园区排水主管部门对该排水设施进行验收。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排水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项目附属排水设施应当与该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由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投资建设。 

   在影响排水主管网、暗渠、排水泵站等排水设施安全的区域内建造建筑物、打桩、堆放超过地面限载的重物、进行深度超过管顶的开挖施工和井点法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等行为以及在排水设施周边进行爆破的,应当制定确保园区排水设施安全的可行性措施,报经园区排水主管部门批准后,有排水管理机构人员现场监护的情况下方可施工作业。 

  第十条 敷设地下管线需穿越、改建或迁移原有排水设施的,须经园区排水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三章 排水许可 

  第十一条 在园区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园区排水规划的要求,将污水排入园区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水户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十二条 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园区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园区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其他排水户(居民个人除外)应当到排水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排水手续。 

  第十 申领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应当向排水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排水管理机构审查后报园区排水主管部门;园区排水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发放园区排水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告知排水户整改。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园区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依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 

  第十四条 园区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排水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排水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园区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园区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且未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排水户可提出延期申请,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可不再进行审查,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 

  因建设施工等临时排放污水的,园区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由园区排水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十 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它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园区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第十 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水质应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中的A级标准 

  第十 重点排水户应当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易对园区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水户,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并对特征污染物进行检测;其他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名单,由园区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社会公布。 

  第十 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过处理能力的,排水管理机构应对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排水水质进行检测,发现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园区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撤园区排水许可证书,禁止其向园区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同级环保部门。 

第四章 养护与管理 

  第十 园区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养护、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园区公共排水设施由园区排水管理机构负责; 

  (二)排水户自建排水设施和其连通公共排水设施的支管、检查井、化粪池等由产权单位负责。 

  十条 园区排水设施发生冒溢、管道破裂和井盖毁损等事故,园区排水管理机构在接到报告或发现情况后应及时赶到现场进行维修、疏通。修复、疏通管道时,公安、交通、供电、通讯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 园区排水主管网在施工或抢修故障时,园区排水管理机构应及时向沿线排水户通告暂停排水时间。对生产、生活环境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大范围暂停排水,应当报经园区排水主管部门批准,发布通告,并提前24小时通知排水户。沿线排水户和个人应当按照通告的要求予以配合。 

  第二十 在防汛期间或发生其它特殊情况时,园区排水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控制排水水量和调整排水时间的调整措施。排水户必须服从调度,不得强行排水。 

  第二十 排水户因特殊情况向园区排水设施增压排水的,须经园区排水主管部门同意,并提前通知园区排水管理机构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意外将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物质排入园区排水设施的,责任人、责任单位应立即向园区排水主管部门、园区排水管理机构、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报告,影响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或由此可能引发事故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园区排水管理机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妥善进行处置。 

   排水户在领取排水许可证后,到园区排水管理机构提出排水入网申请,提供室内、外排水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经排水管理机构审核后,签订《排水入网合同》、《污费收缴合同》。 

  第二十 园区各排水户须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污水处理费的价格标准,按时到园区排水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交纳污水处理费。 

   园区污水处理厂应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维护,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处理后的水质应当符合(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一级A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园区排水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向园区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消减量等信息。 

   园区污水处理厂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园区排水主管部门、排水管理机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园区污水处理厂不得擅自停止污水的处理,因设备故障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的,须提前向园区排水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因不可抗力导致停运的,应立即组织抢修,同时报园区排水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三十 园区排水主管部门应组织排水管理机构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排水户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情况以及排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和园区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六)对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依法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三十 园区排水管理机构可以依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排水日常管理及排水行为监督指导等工作。 

  三十 排水管理机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排水监测机构按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检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开检测结果。排水户应当接受排水监测机构的监测和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的排水户,应当依法安装并保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同时,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园区排水主管部门、排水管理机构实时共享。 

  第三 园区排水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园区排水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园区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四)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排水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区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园区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二)超过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向园区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三)违反排水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向园区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四)未按照规定超标排放污水的,造成园区污水处理系统损坏的; 

  (五)向园区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六)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 

  )堵塞园区排水管网或者向园区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园区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擅自向园区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其他损害园区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园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合理利用和保护园区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注:根据卫政发〔2017〕118号文件,该文件已被废止)

    《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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