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卫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卫政办发〔2016〕44号中宁、海原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海兴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新修订的《中卫市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3年2月28日发布的《中卫市粮食应急预案》(卫政办发〔2013〕58号)同时废止。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1日
中卫市粮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粮食市场供应机制,有效应对因较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引起的全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安全、市场秩序正常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因较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系。市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粮食应急管理体系,各县(区)人民政府参照市粮食应急预案,建立本级粮食应急管理体系,制定本级粮食应急预案。
1.4.2 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1.4.3 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建立粮食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1.4.4 部门联动、协同应对。各部门、各地区之间加强沟通协调,充分发挥社会多渠道粮食经营主体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2 组织体系
2.1 市应急委员会和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市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粮食应急工作;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2.1.1 中卫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粮食局局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规划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办、中卫军分区、国网中卫供电公司、气象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卫支行、中国电信中卫分公司、中卫国家粮食储备库等单位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2.1.2 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根据全市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应急状态,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启动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市应急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指挥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三)及时向市政府、市应急委员会和自治区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事态变化情况,并依据市应急委员会授权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粮情信息和政府的政策措施。
(四)报请市应急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采取相应干预措施和本预案以外的其他紧急措施;根据需要,向自治区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请求支援和帮助;经市应急委员会授权,紧急动用市级粮油储备。
(五)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个人的奖惩意见。
(六)核定实施预案各项费用开支。
(七)决定预案应急措施终止。
2.1.3 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新闻媒体播报相关新闻;加强对新闻媒体报道的指导和管理,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客观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市粮食局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油市场价格动态,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市教育局:负责提供高校、职业中专学校、寄宿制中学生在校学生人数、供应标准等信息,协助做好学校粮食应急供应组织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协同有关部门打击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做好道路运输疏导等工作,保障道路运输通畅。
市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提供救助人员数量、救助标准等信息;协助做好应急救助粮油发放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应对工作经费的审核拨付。
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地震灾害信息的检测预警。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运力,保障运输车辆及救援人员、物资运送,为调运车辆提供绿色通道。
市农牧局:负责组织恢复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和品种,提供农用物资供应和技术指导。
市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负责组织协调成品粮油进货、销售工作,同时提供有关粮油供应相关信息。
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报道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粮食应急工作相关的生产和消费数据。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粮油市场的监管,依法取缔违法经营,严格查处掺杂使假、合同欺诈、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对粮油加工环节的粮油质量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监测成品粮质量,防止有毒有害粮油产品流入市场。
市应急办:负责掌握和报告较大以上粮食应急工作情况和动态;办理向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紧急重要事项,保证市人民政府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县(区)联络畅通;负责协助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市领导有关批示、指示。
中卫军分区:负责提供驻卫部队军粮计划和军粮品种需求信息。组织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协调驻卫部队参与粮食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国网中卫供电公司:负责统筹粮食调运、加工等用电需要。
市气象局:负责做好干旱、暴雨、冰雹、霜冻、低温等影响粮食生产安全的重特大气象灾害和灾害性天气的预警预报,会同市农牧局、国家统计局中卫调查队做好粮食产量预测及农业气象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根据粮食市场状况,及时提出启动预案建议;负责开展应对粮食应急工作;监测粮食市场价格动态,及时报告粮食市场变化情况;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供应等工作。
农业发展银行中卫支行:负责落实应对粮食应急工作所需贷款。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负责应急状态下的通信保障。
中卫国家粮食储备库:负责自治区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
其他相关部门在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做好相关的应急处置和配合工作。
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2.1.4 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粮食局局长担任。办公室承担粮食应急小组的日常工作。
2.1.5 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根据粮油市场动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启动或终止中卫市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
(二)按照市应急委员会和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示,召集和联络各小组成员单位协同组织落实具体应急措施,开展应急工作。
(三)收集、传递和报送相关信息。
(四)总结评估,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五)编制、审查实施预案各项费用开支和补贴,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应急行动的各项开支费用。
(六)完成市应急委员会和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应急工作。
(七)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县(区)人民政府粮食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2.2 县级粮食应急机构及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
3 信息预报预警
3.1 市场监测
市粮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区、全市粮食市场供求变化监测和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趋势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并发布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完善本辖区粮食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辖区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市粮食局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要随时报告。
3.2 预警监测
市粮食局会同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农业生产有较大影响的地震、气象、地质、火灾、水旱等自然灾害及虫灾、鼠害、重大传染疫情等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3 预警支持系统
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预测、预警、应急指挥联系畅通,信息传递、反馈要高效、快捷,做到资源共享、运转正常、指挥有力。
3.4 信息报告
发生粮食应急事件后,各级粮食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40分钟内向市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直报自治区政府应急办。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标准
粮食应急工作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4.1.1 特别重大粮食应急工作是指全市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十分严重,主要成品粮油价格在一周内持续上涨100%以上。粮油日常供应量连续两天超过正常日供应量二倍以上,部分成品粮脱销。
4.1.2 重大粮食应急工作是指全市粮食供应十分紧张,群众抢购成品粮,并出现恐慌,成品粮供需不平衡,主要成品粮油价格在一周内持续上涨50%以上。成品粮供应量在监测周期内连续两天超过日常供应量一倍以上。
4.1.3 较大粮食应急工作是指全市粮食供应趋于紧张,群众情绪不稳定,争相购买成品粮油,各县(区)成品粮油价格一周内比照日常价格持续上涨20%以上,成品粮供应量在检测周期内连续两天超过正常日供应量50%以上。
4.1.4 一般粮食应急工作是指在各县(区)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乡镇出现粮油应急状态,并可能引发较大区域出现粮油市场波动,需要政府采取应急措施处置的情况。
4.2 分级响应
根据粮食应急工作分级标准,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4.2.1 Ⅰ级响应
特别重大粮食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对特别重大粮食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价,及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的部署和指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2.2 Ⅱ级响应
重大粮食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对特别重大粮食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价,及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在自治区有关部门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2.3 Ⅲ级响应
较大粮食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分析研判,对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告组长、副组长,根据指示启动Ⅲ级响应,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做好配合、协助工作。必要时,报请自治区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指导。
4.2.4 Ⅳ级响应
一般粮食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县(区)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分析研判,对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请县区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指导,做好应急处置。
4.3 处置措施
发生粮食突发事件,市及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一)组织事发地和邻近区域粮食企业增加商品库存粮食市场投放量;组织应急加工企业加工粮食,并运送至应急销售网点投放供应市场。按照“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确保当地驻军和军事行动的粮油供应。
(二)组织事发地和邻近区域粮食企业积极筹措粮源,认真做好区域内和跨区域粮食采购安排。
(三)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四)加强粮食市场动态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
(五)及时引导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组织有关单位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六)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可依法动用本级政府储备粮,必要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动用自治区储备粮。
(七)组织有关单位监督检查粮食经营企业执行最高库存量标准限制制度的情况,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测和监督检查,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情况,必要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
(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施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4.4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属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状态的,由自治区应急委员会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属较大(Ⅲ级)状态的,由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查评价,报请市应急委员会,由市应急委员会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属一般(Ⅳ级)状态的,由启动应急状态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状态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原粮储备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和《中卫市地方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足额储备粮食物资,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保证粮食安全。特殊情况下,动用自治区储备粮油。
5.2 成品粮油储备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标准》的要求,做好大米、面粉及食用植物油等成品粮油的储备,储备数量、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5.3 稳定市场供应
应急成品粮油定点承储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军供网点以及连锁超市、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要保障成品粮油物资供给,稳定市场供应。
5.4 紧急加工生产
在全市范围内,按照“布局合理、有利应急”的原则,由市粮食局选择确定一批具备较强加工能力的粮食加工企业,作为市粮食应急定点加工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在应急状态下,市粮食局根据应急委员会指令,组织粮油应急加工企业加大生产力度,提高生产效率,保障市场供应。
5.5 粮油调运
及时做好粮食采购、督促购销合同履行、粮食运输、接卸等工作,充实地方储备和商品周转库存。
5.6 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保障运力,全力做好粮食运输工作。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包装物要符合要求,减少包装破损,防止运输过程中出现粮食遗撒现象。要密切关注调运期间气象变化,做好防潮和苫盖遮雨等工作。要对运输工具进行清扫,保证粮食不受污染,确保粮食安全。
5.7 通讯保障
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县粮食应急机构,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变更后要及时通知,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
5.8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中卫市地方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将粮食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级财政部门应对粮食应急事件所需费用,给予必要的保障。
5.9 培训演练
市直有关成员单位和各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
6 后期处置
6.1 事件评估
应急终止后,各级粮食应急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粮食应急事件进行评估、总结,评估结果向各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报备。
6.2 经费与清算
6.2.1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及时核拨应对粮食应急事件相关费用,并做好账目审核监管工作。各应急相应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核销相关费用。
6.2.2 对应急动用的市级粮食储备物资的情况,相关企业要单独设账,加强财务管理,以便审核监管和补贴。
6.3 应急能力恢复
应急终止后6个月内,按市政府下达的规模,及时补充市级储备粮油。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应对粮食应急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应对粮食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件信息或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中卫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适时组织修订本预案。
7.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中卫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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