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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1/2016-48088
文  号:
卫政办发〔2016〕122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6年07月25日
标  题: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中卫工业园区试行行政审批 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中卫工业园区试行行政审批 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卫政办发〔2016〕122号

沙坡头区、中宁县、海原县人民政府,海兴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在中卫工业园区试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告知承诺制含义 

  申请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行政审批机关即应当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二、适用范围 

  先行在中卫工业园区试点,具体试行项目范围、类别由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确定。 

  三、操作程序 

  告知承诺审批方式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一)告知 

  行政审批机关在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时,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下列内容: 

  1、实行行政审批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2、依法应当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 

  3、从事某一特定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4、申请人作不实承诺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机关的书面告知不能包含与行政审批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二)承诺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行政审批申请书和告知承诺格式文书,表明其认为已经符合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并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1、所填写的内容具备真实性; 

  2、已经知晓并愿意遵守从事某一特定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3、如作不实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审批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除外。 

  (三)受理、决定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书面承诺符合规定形式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受理并原则上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审批决定。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机关原则上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需要颁发行政审批证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时,原则上当场向申请人颁发相关行政审批证件。 

  4、行政审批机关向行政审批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四、事后监督 

  对当事人是否符合或者达到相关条件、标准,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及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实施行政审批后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不符合或者未达到相关条件、标准的,由作出审批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对行政审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申请行政审批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审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及时组织各有关行政审批机关抓紧设计制作各部门实行告知承诺的格式文本,并完成人员培训、内部管理、事后监管等准备工作,确保告知承诺制按期实施。

  (二)各有关行政审批机关要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统筹安排行政管理力量,将重点放在事后监管上。对于行政审批机关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不按照规定立即准予审批的,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向监察部门提出建议,监察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7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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