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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1/2017-49279
文  号:
卫政办发〔2016〕183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7年02月13日
标  题: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卫市2016-2017年冬季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卫市2016-2017年冬季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政办发〔2016〕183号

沙坡头区、中宁、海原县人民政府,海兴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2016-2017年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6日          

        

中卫市2016-2017年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今年以来,全市认真落实《中卫市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1-9月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但全市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极易出现静稳天气,加之我市以分散燃煤锅炉为主的供暖结构仍未根本改变,废气污染排放基数大,容易引发重度污染天气,因此,冬防工作必须采取硬措施、硬手段,才能有效避免重污染天气发生。针对当前严峻的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为全面做好2016-2017年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以下简称冬防)工作,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年-2017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宁党办〔2016〕32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的通知》(宁党办〔2016〕6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6〕71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精神和区、市党委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针对我市冬季大气污染状况,在2016年10月10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实施大气污染严控措施,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坚持严字当先,突出重点、细化目标、明确职责,协同联防联控,动员全民参与,舆论跟进宣传,严格奖惩机制,一线解决问题,通过严管、严查、严惩等严格的防控措施,确保今冬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冬防特别管控措施,努力确保2016年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0%以上,可吸入颗粒物(PM10) 、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分别较2015年下降7.8%、3.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持续下降;力争不发生重度污染以上雾霾天气。

  三、重点任务及分工

  根据冬季大气污染特点,采取“治煤、治尘、治气、治车和禁烧”等“四治一禁”严防严控措施,强化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和有效应对,集中攻坚,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一)强力治煤,严防严控燃煤污染

  1、开展煤炭经销企业排查整治。源头控制煤质,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对市辖区煤炭经营企业和露天储煤场进行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经营资格和煤质状况,对无照经营的一律取缔;对经营销售的煤炭进行抽检,抽检率达到30%以上,煤炭经销单位煤质检测报告显示灰份、硫份达不到控制要求的,一律不得销售;对销售不达标煤炭的单位,及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并通过媒体曝光,确保销售煤炭硫份小于0.8%,灰分小于15%。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强化煤炭运输环节控制。开展煤炭运输车辆巡查检查,利用治超站、上路随机抽查、夜查等方式,严厉查处煤炭运输车辆超载超限、不按规定时间进入市区、洒漏等违法行为;对未随车携带煤质检测报告或报告显示煤炭不达标的,一律不准进入市区。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局

  3、加强用煤单位储备煤质监管。环保、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市区所有用煤单位已储备煤炭进行检查,对购进的每批次煤炭煤质、销售单位逐项核实,并抽样检验;对煤场扬尘防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储备不合格煤炭的责令限期清运更换,并由市场监管部门倒追煤炭销售单位法律责任,确保用煤单位储备煤炭煤质达标。对煤场扬尘防控不到位的,由环保部门立案查处。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加大用煤环节监督执法力度。进入采暖期后,对用煤单位煤质、烟气排放情况进行全覆盖监测,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煤炭、烟气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并通过媒体曝光。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环境保护局

  5、严格管控散煤污染。组织对城区流动商户、集贸市场、城中村、城边村等散煤用户进行排查整治,对已接通集中供暖的商户、集贸市场,一律严禁燃烧散煤供热;集中供热未覆盖的各类市场全面推广使用电炉采暖;城中村、城边村等无集中供热设施的,取暖用煤一律使用无烟煤,严禁使用劣质煤炭。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6、开展全市燃煤锅炉专项排查。采暖期间,组织开展城市建成区燃煤锅炉排查登记,进一步摸清现存锅炉数量、吨位,为2017年拆除20吨以下燃煤锅炉工作奠定基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联防治尘,严管严查扬尘污染

  1、严管建筑施工扬尘。立即组织开展各类建筑工地集中整治,所有建筑工地全面落实4个100%抑尘措施,对各类施工扬尘源实行“一票停工制”,即各类施工工地未能按要求落实防尘抑尘降尘措施的,实行停工整顿。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违法施工单位立案处罚。11月16日起,除重大民生项目外,所有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停止土方开挖拉运、拆迁、建筑垃圾拉运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序;12月1日起,所有建筑工地全面停工。停工后,再次组织开展检查,确保所有停工工地全面达到扬尘防控标准要求。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严管渣土堆场扬尘。开展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回头看”,所有堆场全部落实严密遮盖等抑尘措施,对采取清运措施的,清运后场地需临时硬化。11月16日起,现有堆场严禁渣土进出,建成区内不得形成新的渣土堆场。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

  3、严格控制渣土数量。已收储未开发土地严禁新的渣土进入,确保渣土数量只减不增。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

  4、有效遏制道路交通扬尘。制定冬季道路清扫、洒水、保洁方案,探索利用新技术,确保冬季机械化洗扫和喷雾降尘工作正常进行。11月份起,根据气温等实际状况,合理调度,优化道路洗扫、洒水、喷雾作业方式和时间,持续保持道路抑尘效果,冬季继续实施“以克论净”考核。加大对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的查处力度,确保物料运输车辆按规定路线、时间密闭运输,严厉打击洒漏、带泥上路车辆。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

  5、集中整治裸露地面。开展建成区内裸露地面排查和集中整治,所有裸露地面全部采取绿化、硬化、铺装或遮盖措施,彻底消除裸露地面。已收储未开发土地全部采取绿化、硬化或遮盖措施。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林业局

  6、开展卫生死角整治活动。组织开展全民大扫除,全面清洗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等,彻底清除道路护栏下和道牙石周边泥土,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对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城中村等区域生活垃圾进行清除,对辖区内的楼宇进行立面清洗和楼顶保洁。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爱卫办)

  7、严管采砂采石企业。严厉打击无证开采、盗采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

  (三)深化治气,重拳整治工业污染

  1、实施错峰生产和停产措施。对水泥、建材等行业实施错峰生产调度,在冬季需求较少时,鼓励熟料生产企业减少生产量,源头减少污染排放。2016年11月1日—2017331期间,对废气污染排放强度大、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小型工业燃煤锅炉或炉窑实施停产,同时每周对停产企业进行跟踪督查或暗访检查,防止企业违规复产。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

  2、全面落实严管措施。11月1日起,对火电、自备电厂、等重点企业实施驻厂监管,实行限煤质、限排放、限总量的“三限”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工业废气排放。遇重污染天气启动应急预案时,根据预警等级,对重点企业及生产设施实行限产限排措施。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3、严格管控工业堆场扬尘。企业所有物料全部做到入库堆放,无全封闭库房的,必须落实全遮盖要求;装卸物料过程要采取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环境保护局

  4、强化监管执法。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超标排放、偷排漏排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等措施,并予以媒体曝光,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环境保护局

  (四)精准治车,严控机动车尾气污染

  l、严禁高排放车辆进入市区。加大黄标车、农用机动车、农用机械闯禁行区域执法检查,严格落实扣分、罚款等处罚规定,并进行劝返。“冬防”期间,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禁高排放车辆进入市区。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开展营运车辆专项检查。对全市营运客、货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对没有安全检测合格标志和环保检测合格标志的车辆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交通运输局

  (五)严防死守,禁止焚烧秸杆等废弃物

  l、严禁焚烧秸秆等废弃物。落实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秸秆等废弃物禁烧责任,落实网格化监管、网格包抓工作机制。采取日常巡查、不定期督查等形式,实行严防严控。冬防期间,对秸秆禁烧责任制落实不力,出现严重焚烧现象的县(区)责任人进行追责,遏制“污染围城”现象。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农牧局

  2、开展餐饮油烟和露天烧烤整治。建成区内餐饮业严禁使用煤炭作为燃料,全部采用液化气、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配套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备,减少餐饮油烟排放污染,坚决查处店外设置炉灶行为。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集中攻坚完成年度任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责任部门要对照《2016年度全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宁减排办发〔2016〕12号)《关于印发中卫市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卫政办发〔2016〕15号)和《关于印发中卫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项目清单的通知》(卫政办发〔2016〕108号)中确定的重点任务、重点项目和责任分工,查漏补缺,确保完成年度任务。

  1、加快完成燃煤锅炉淘汰任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加快完成沙坡头区燃煤锅炉淘汰任务;各县政府负责加快完成本辖区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列入拆除清单的72台燃煤锅炉于12月20日前必须全部完成淘汰,锅炉主体和烟囱全部拆除,达到考核要求。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宁县、海原县人民政府

  2、加快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加快淘汰黄标车,12月底前完成国家、自治区下达的黄标车淘汰任务。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3、加快完成20t/h以上工业燃煤锅炉除尘、脱硫治理项目和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安装。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环境保护局

  4、加快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12月底前,完成今年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任务指标,并通过验收。市商经局负责组织沙坡头区范围内油气回收治理验收工作;两县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油气回收治理验收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

  (七)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对

  1、进一步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气象、环保部门进一步细化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工作流程,加强会商,对气象条件进行会商研判,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准确度,提早做好污染应对准备。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气象局

  2、认真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据《中卫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本县(区)、部门应急预案,上报市应急办备案。根据市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响应措施。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1010日—1020)

  制定印发全市冬防工作方案,安排部署冬防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辖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制定并上报各自的冬防方案,并于10月20日前分别召开冬防工作动员大会,对冬防工作进行动员和安排,将工作落实到人,做到污染有人抓、问题有人管。

  (二)集中排查整治阶段(20161010日—1031)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冬防方案确定的重点工作和责任分工,开展各类污染源排查整治,确保各类扬尘污染整治到位,燃煤锅炉房、工业企业储备煤炭煤质达标。

  (三)严防严控阶段(2016111日—2017331)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保持高压态势,严防严控各类污染源,巩固排查整治成果,监督落实停工、停产等强制性措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县(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组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落实。县(区)、部门是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工作安排,抓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并将控制目标和任务分解至各县(区)、部门及重点行业、企业,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二)完善工作机制。一是强化协同联动。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强化联动,强化重点工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全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对本辖区内的空气质量异常情况和大气污染行为早发现、早调度、早查处,第一时间解决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二是强化调度指挥。及时开展调度,研究解决阶段性问题,通报督查考核情况。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督查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第一时间向相关县(区)、部门进行转办。三是动员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在燃煤锅炉监管、扬尘防控等工作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监督和管理,扩大冬防工作社会参与面。四是强化执法车辆保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做好冬防期间执法执勤车辆的保障工作,确保夜查、随机抽查执法车辆及时到位。 

  (三)严格奖惩措施。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定期不定期督查考核,跟踪督办重要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问题挂牌督办、限时办结。对重视程度不够、工作不积极、措施不落实,甚至推诿扯皮、行动迟缓、阳奉阴违、得过且过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一次通报、二次约谈、三次问责”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不能按期完成空气质量考核指标的县(区)领导班子给予诫勉谈话,在本辖区年终考核时实行评先选优“一票否决”。对冬防工作中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四)营造舆论氛围。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开设冬防工作专栏或专刊、专题,大力宣传报道市委、市政府关于冬防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冬防工作开展情况,公示各类污染源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信箱等,并开展环境违法行为“随手拍”活动,方便群众投诉。设置曝光台,对包括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在内的环境违法行为每周曝光一次,方便群众监督。市环保局要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并对重点工业企业、燃煤锅炉房守法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处罚情况等进行公示。充分发挥“12345”热线和“12369”环保举报专线作用,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并对群众举报的问题限时查处和反馈,对重大举报案件实行公示制。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照职责分工,加强舆论宣传,动员全民参与和监督,营造社会化治污的大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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