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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1/2017-49287
文  号:
卫政办发〔2017〕5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7年02月13日
标  题: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卫市大气、水和土壤污染 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卫市大气、水和土壤污染 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卫政办发〔201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0日          

 

中卫市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宁党办发〔20163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510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点入黄排水沟污染2016-2018年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62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67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提升全市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能力,确保区、市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建立中卫市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自治区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组织编制市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并按照责任分工,进一步细化各县(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职责。

(二)对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指导、协调各县(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三)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建立定期信息通报机制,督促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成员单位

(一)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领导担任;副召集人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秘书长和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

(二)联席会议成员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市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牧局、商经局、卫计局、林业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等成员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三)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

三、议事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定期主持召开,全体成员参加。成员单位有需要提请联席会议讨论的事项,经与联席会议办公室协商,报请召集人同意后也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二)专题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主持召开,重点抓好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和日常工作的落实,并着重研究需提请联席会议审议的事项等,全体成员单位参加。

(三)联络员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定期主持召开,重点负责组织安排年度重点工作的专项督查和调研,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

四、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二)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三)各成员单位提出的议题,要提前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做好保密工作。

(四)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本部门在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工作职责,并确定一名联络员。

(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据此建立相应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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