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卫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的通知
卫政办发〔2017〕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5日
中卫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中卫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2.1.1抢险救援工作组
2.1.2交通治安工作组
2.1.3通信信息工作组
2.1.4医疗救治工作组
2.1.5资金物资保障工作组
2.1.6新闻宣传工作组
2.1.7环境检测组
2.1.8善后处理工作组
2.2中卫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2.3县(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2.4专家组
3.预报预警
3.1监测预报
3.2分级标准
3.3预警信息报告与分布
3.4预警行动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2先期处置
4.3响应启动
4.4响应措施
4.5现场处置
4.6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4.7社会动员
4.8响应终止
5.应急保障
5.1队伍保障
5.2经费保障
5.3物资保障
5.3.1救援装备保障
5.3.2交通运输保障
5.3.3医疗卫生保障
5.3.4治安保障
5.3.5物资保障
5.3.6供水供电保障
5.3.7资金保障
5.4通信保障
5.5治安保障
5.6医疗卫生保障
6.恢复重建
6.1善后处置
6.2总结评估
7.日常管理
7.1宣教培训
7.2预案演练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7.4责任与奖励
8.附则
8.1预案解释
8.2以上、以下的含义
8.3预案实施时间
中卫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处置,保证矿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迅速、科学、安全地做好应急救援的协调、指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矿山职工的生命健康安全和矿区生产秩序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中卫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中卫市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以煤矿开采、露天采石场、金属矿为主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采空区塌陷、矿震、矿坑涌水、塌方、山体滑坡等引发的事故,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矿山地质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统一领导、部门联动、集中指挥、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及时施救、妥善处理、单位自救、社会支援”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1)应急救援,以人为本。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始终要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把人员伤亡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市政府和市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集中力量,突出重点。要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实况,在专家指导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抢险救援安全措施,组织专(兼)职救护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灾害程度,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4)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充分依靠公安、安监、消防、交通、医疗等救援力量,积极开展辖区内矿山事故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2.组织体系
2.1中卫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中卫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下设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市委、市人民政府安排部署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矿山事故救援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矿山事故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较大以上矿山事故、或者事故复杂情况超出单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处置能力和工作职责时,由市应急委负责指挥应对处置工作。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领导
副总指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国网中卫供电公司、气象局,公安消防支队,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将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组开展矿山事故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抢险救援工作组
组 长: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气象局、公安消防支队,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施救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指挥矿山救护队现场施救;制定并组织实施防止矿山事故扩大的防范措施;迅速组织预测、分析和掌握地质灾害事故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
(2)交通治安工作组
组 长:市公安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的戒严、保卫工作;负责事故现场 的人员疏散和交通管制工作;负责“救援通道”的开设工作。
(3)医疗救治工作组
组 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迅速组建、调集现场医疗救治队伍,制订抢救方案,指导急救人员展开抢救工作,力争将人员伤亡数量降到最低程度;负责联系、安排救治医院,组织指挥现场受伤人员接受紧急救治和转送医院救治,减少人员伤亡。
(4)综合协调工作组
组 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值守,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推荐救援专家研究制定并实施防止矿山事故扩大的安全防范措施、协调救援队伍和抢险设备参加抢险救灾,跟踪、了解、报告事故救援进展情况,负责现场信息收集转交新闻宣传工作组发布事故救援信息,研究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上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5)新闻宣传工作组
组 长:市委宣传部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中卫新闻传媒中心、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经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授权,发布矿山事故相关信息,管理媒体,组织好相关新闻报道,引导社会舆论;监测、研判网上相关舆情,为指挥部处置应对舆情提供参考。
(6)资金物资保障工作组
组 长:市民政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确保救援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负责急救药品的储存、供应;协调、保障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需专项资金。
(7)通信信息工作组
组 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保障应急救援通信通畅,承担相关通信企业的业务协调,实施应急通信的组织指挥。
(8)善后处理工作组
组 长: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2.2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是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管矿山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常设值班工作电话为0955-7022856。
主要职责: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分类管理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协调组织成员单位排查、治理和监控事故风险隐患;落实事故预防、预警措施;编制和执行相关应急预案;依据自治区应急体系总体规划落实应急体系建设任务和目标、预案演练活动、业务培训和科普宣教工作;指导、监督基层组织和单位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总结评估应急管理工作和事故处置工作;指导县(区)应急委对应的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救援机构做好相关事故应对工作;承担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接到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或发生较大以上矿山事故后,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会商或分析研判灾害发展趋势、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立即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及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等工作建议;根据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定,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到指定地点集结或赶赴事故现场;落实事故处置工作中综合协调、信息报送和值守应急工作。
2.3县(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矿山事故分级标准,参考本预案,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和应对工作。
2.4专家组。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成立矿山事故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较大以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预报预警
3.1监测预报。
各矿山企业要根据单位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灾害类型、危害程度,确定预警条件、方式、方法,建立预警机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井下开采企业要建立和完善监测监控、人员定位、供水施救、压风自救、通讯联络、紧急避险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动态监控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参数,及时报告险情信息。
各相关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及时对可能引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隐患进行排查整改,不能消除隐患的,要及时报告自治区,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3.2分级标准。
参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按照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本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2.跨省级行政区的事故;
3.超出自治区处置能力及其他需要国家级响应的事故。
(2)重大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2.跨市、超出本市处置能力及其他需省级响应的事故。
(3)较大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2.超出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处置能力及其他需市级响应的事故。
(4)一般事故(Ⅳ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3.3预警信息报告与分布。
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组织会商或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引发一般和较大级别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人民政府通报,督促和指导按照相应预案做好处置工作;对可能引发较大级别以上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或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及时报告市应急委,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提出预警信息发布方案,并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同时,向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3.4预警行动。
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较大级别以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市应急委或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协调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委和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动态报送有关信息。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1)获悉事故信息的公民、法人应立即拨打110、119、120电话报警,或拨打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955-7022856。事发单位应立即向安监部门、主管部门和指挥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事发企业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主动提供与事故救援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2)对较大级别以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较大级别以上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及应急工作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时向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委办公室信息调研科、市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报告信息。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目前事故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等。
(3)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联络员报告制度的通知》(卫政办发〔2016〕167号)要求,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向市人民政府首报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同时,要按照上述规定的联络员范围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出发时间、到达现场时间或拟到达现场时间。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备。
应急处置联络员包括: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工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随同前往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应急办主任;市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赶赴现场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相关负责人均为事故应急处置联络员。
4.2先期处置。
对较大级别以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较大级别以上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相关单位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3响应启动。
按照矿山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事故响应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四级,一般、较大事故依次启动县(区)级、市级应急预案,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请求启动自治区级和国家级应急救援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应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4.3.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市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Ⅲ级响应)
(1)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发生跨地区、跨行业或领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不足,无力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
(4)其他有必要启动中卫市Ⅲ级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4.3.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自治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Ⅱ级响应)
(1)生产安全事故已经或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重伤(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0万元;
(2)发生跨地区、跨行业或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3)市级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不足,无力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
(4)其他有必要请求启动自治区Ⅱ级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4.3.3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经指挥部分析研判后,逐级上报,申请启动国家级应急响应。
4.4响应措施。
(1)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紧急处置措施。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协调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助行动;
4.及时向市党委、人民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5.协调对获救人员进行疏散、转移;
6.协调对伤员进行医疗救助和医疗移送;
7.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8.迅速指定现场联络人,指定现场通信方式;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9.必要时提请市人民政府协调军队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行动。
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自治区级预案时,向自治区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2)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紧急处置措施。
1.及时向市委、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
2.通知指挥部成员进入紧急工作状态;
3.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派遣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三)各成员单位或工作组紧急处置措施。
各成员单位或工作组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挥命令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相互协同,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的协调指挥下果断、迅速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有效控制和切断灾害链。
4.5现场处置。
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矿山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必要时,请求自治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6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按照分级响应原则,较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或现场指挥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以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名义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7社会动员。
(1)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市矿山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根据矿山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2)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根据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展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明确专门人员,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受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有序参与救援工作。
4.8响应终止。
(1)应对较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市政府应急办提出建议,由市人民政府或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2)应对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工作基本结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办提出建议,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应急保障
5.1信息保障。
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规范事故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定期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事故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要求,确保信息共享,以便随时调用。
5.2通信保障。
如果事发地或长途通信干线中断,在抓紧抢修的同时,由通信信息工作组建立卫星通信方式,保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信息通畅,必要时指挥部可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单位和社会通信设施,确保应急救援期间通信畅通。
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的通信联系要随时保障畅通,并提供备用方案。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建立维护通信信息,保证信息畅通。
5.3应急支援与保障。
5.3.1救援装备保障
各有关部门负责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相关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的配备。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有关部门要掌握本行业现有各类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的情况,并对救援装备进行定期检验。在此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全市的需求量,制订扶持、配置计划。
5.3.2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事故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要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救援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紧急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5.3.3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医疗救护保障的组织实施,相关县(区)医疗急救中心、各级医院必须快速组织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
要根据事故的特性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5.3.4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迅速组织对救援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属地警力、基层人民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立即在救援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当地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援设施加强警卫。市公安局做好治安保障的各项协调工作。
5.3.5物资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全市救援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援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物资储备坚持购置与调配相结合的原则。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救灾物资储备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转向生产潜力信息储备,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如果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补充和更新。
5.3.6供水供电保障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健全行政区域救援供水供电紧急配送系统,同时建立维护、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供水供电的畅通和使用。各级供水和供电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5.3.7资金保障
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由市、县(区)财政予以保障。
对具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产生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不足部分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协调解决。
5.4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跟踪国内、国际先进的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开发和更新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的软硬件技术,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
6.恢复重建
6.1善后处置。
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金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故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6.2总结评估。
(1)较大及较大以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按规定时限提交调查报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具体措施。
(2)矿山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形成处置事故专项工作报告,报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3)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交的处置突发事故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形成专报报市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并抄送各成员单位。
7.日常管理
7.1宣教培训。
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健全矿山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话、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矿山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做好矿山事故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每年宣传教育活动不得少于1次。
7.2预案演练。
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演练,每年不少于2次。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后,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
(2)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后,报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备案。
(3)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预案演练时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4责任与奖励。
对在应对矿山事故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事故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在矿山事故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附则
8.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2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3年1月21日印发的《中卫市矿山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卫政办发〔2013〕21号)自印发之日废止。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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