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卫市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卫政办发〔2017〕35号中卫市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指挥体系
2.1中卫市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
2.1.1抢险救援工作组
2.1.2交通治安工作组
2.1.3通信信息工作组
2.1.4医疗救治工作组
2.1.5资金物资保障工作组
2.1.6新闻宣传工作组
2.1.7环境检测组
2.1.8善后处理工作组
2.2中卫市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
2.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2.4县(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2.5专家组
3.预报预警
3.1监测预报
3.2分级标准
3.3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3.4预警行动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2先期处置
4.3响应启动
4.4响应措施
4.5现场处置
4.6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4.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4.9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0应急结束
5.应急保障
5.1信息保障
5.2通信保障
5.3应急支援与保障
5.3.1救援装备保障
5.3.2应急队伍保障
5.3.3交通运输保障
5.3.4医疗卫生保障
5.3.5治安保障
5.3.6物资保障
5.3.7供水供电保障
5.3.8资金保障
5.3.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5.4技术储备与保障
6.善后处置
6.1善后处置
6.2事故现场检测与后果评估
7.日常管理
7.1宣教培训
7.2预案演练
7.3责任与奖励
7.3.1责任追究
7.3.2奖励
8.附则
8.1预案解释
8.2预案修订
8.3预案实施时间
中卫市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快速、高效、有序应对和处置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最大程度控制、减轻或消除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卫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中卫市范围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已有中卫市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明确的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适用其规定。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分类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组织和动员社会群众参与应对事故灾难的有效机制,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1.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中卫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由中卫市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专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成。
中卫市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明确事故应急管理和协调指挥的原则和程序,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中卫市专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明确本单位应急救援的详细行动和风险辨识、应急保障等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
中卫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中卫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直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中卫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应对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导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统一领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管理工作。
2.1中卫市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特点等实
际情况,成立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总 指 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
副总指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副主任
成员单位: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人。
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组织、协调、督促相关单位和部门做好应急救援,负责对事故应急处置重大决策的制定和应急物资、应急力量的调集、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下设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应急救援工作组。
2.1.1抢险救援工作组
组 长: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副 组 长:市有关部门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挥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应急状态时,接受指挥部的调度,调动救援力量参加事故的救援工作。
2.1.2交通治安工作组
组 长:市公安局负责人
副 组 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的戒严、保卫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人员疏散和交通管制工作;负责“救援通道”的开设工作。
2.1.3通信信息工作组
组 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人
副 组 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应急通信保障,承担相关通信企业的业务协调,并负责实施应急通信的组织指挥。
2.1.4医疗救治工作组
组 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人
副 组 长: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指挥事故医疗救护工作;负责事故医疗救护力量、资源的统一调配。
2.1.5资金物资保障工作组
组 长:市民政局负责人
副 组 长:市财政局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确保救援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负责急救药品的储存、供应;协调、保障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需专项资金。
2.1.6新闻宣传工作组
组 长:市委宣传部负责人
副 组 长:市新闻传媒中心负责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
主要职责: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和指示做好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派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负责对事故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2.1.7环境检测工作组
组 长: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人
副 组 长:市气象局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区域气象分析预报以及环境监测、环境污染处置工作。
2.1.8善后处理工作组
组 长: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受灾人员的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和受灾人员的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2.2中卫市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中卫市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常设值班电话为0955-7022856。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在市政府、市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处置各类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协调组织成员单位排查、治理和监控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隐患;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预警措施;编制和执行相关应急预案;依据自治区应急体系总体规划落实应急体系建设任务和目标、预案演练活动、业务培训和科普宣教工作;指导、监督基层组织和单位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总结评估应急管理工作和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指导县(区)应急委对应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接到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或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会商或分析研判生产安全事故发展趋势、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立即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等工作建议;根据指挥部的决定,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到指定地点集结或赶赴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中综合协调、信息报送和值守应急工作。
2.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人民政府组建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事故单位和有关应急救援部门领导及专家技术组组成。需要时,中卫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成员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
涉及多个领域、跨县级行政区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根据需要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或者市直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具体抢险救援方案,事故涉及危险物品泄漏或扩散的,应立即疏散群众,封闭现场,加强监测,严防事故扩大。组织指挥有关单位参与现场救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治安、交通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群众、维护社会稳定,并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
2.4县(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考本预案,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和应对工作。
2.5专家组。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专家组职责:接受指挥部和指挥部办公室的领导;协助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判断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建议;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3.预报预警
3.1监测预报。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监测监控,一旦发现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要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和指挥部。
3.2分级标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3.3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1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进行预警。
中卫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报处置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现较大涉险事故征兆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及各应急救援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掌握和汇总相关信息,立即按照信息直报制度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在1小时内做出书面报告。
重大节假日等敏感时期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运过程中发生的泄露事故,事发企业和县(区)有关部门应立即直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对较大以上事故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并立即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
市人民政府负责向全市或事发地发布红色、橙色预警公告。预警公告内容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和发布机关等。
3.4预警行动。
有关部门和各地接到预警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情况,并积极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1)向有关企业和单位发布预警信息,通知其采取预防行动;
(2)通报有关部门和专家,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3)派有关人员或专家赴现场指导预防或抢救工作;
(4)组织专家咨询,提出并传达指导意见;
(5)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指挥、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准备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市应急委或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区),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委和指挥部报送有关信息。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1)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及应急工作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委办公室信息调研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信息。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故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2)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联络员报告制度的通知》(卫政办发〔2016〕167号)要求,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相关单位在向市人民政府首报事故信息的同时,要按照上述规定的联络员范围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出发时间、到达现场时间或拟到达现场时间。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备。
应急处置联络员包括: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工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随同前往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应急办主任;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赶赴现场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相关负责人均为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联络员。
4.2先期处置。
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相关单位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3响应启动。
按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事故响应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四级,一般、较大事故依次启动县(区)级、市级应急预案,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请求启动自治区级和国家级应急救援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应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4.3.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市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Ⅲ级响应)
(1)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发生跨地区、跨行业或领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不足,无力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
(4)其他有必要启动中卫市Ⅲ级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4.3.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自治区级预案(Ⅱ级响应)
(1)生产安全事故已经或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重伤(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0万元;
(2)发生跨地区、跨行业领域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3)市级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不足,无力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
(4)其他有必要请求启动自治区Ⅱ级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4.3.3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经指挥部分析研判后,逐级上报,申请启动国家级应急响应
4.4响应措施。
4.4.1指挥部紧急处置措施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协调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助行动;
(4)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5)协调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6)协调对伤员进行医疗救助和医疗移送;
(7)协调对获救人员进行疏散、转移;
(8)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9)尽快指定现场联络人,指定现场通信方式;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县(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10)必要时通过市人民政府协调军队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行动。
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自治区级预案时,向自治区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4.4.2指挥部办公室紧急处置措施
(1)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
(2)通知指挥部成员进入紧急工作状态;
(3)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派遣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4.3各成员单位或工作组紧急处置措施
各成员单位或工作组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挥命令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相互协同,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的协调指挥下果断、迅速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有效控制和切断灾害链。
4.5现场处置
由现场指挥部协调抢险救援组、专家组,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相关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治安、交通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防止出现灾害扩大。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拟写紧急处置书面情况报指挥部。
4.6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4.6.1信息发布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或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以市政府名义发布事故信息,一般事故以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名义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4.6.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
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件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4.6.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
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事故配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程序。根据需要,指挥部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指挥部进行协调指导。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明确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的群众疏散撤离方式、程序;
(3)划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指定部门负责实施;
(4)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使用和组织;
(5)对受灾群众做好医疗防疫、疾病控制;
(6)加强治安管理。
4.9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指挥部协调有关部门和事发地相邻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应急救援力量进行支援,若事态升级扩大,向自治区申请救援力量支援。
4.10应急结束。
事故处置工作完成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指挥部宣布 解除应急响应。事故应急结束后,要适时组织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总结。事故调查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5.应急保障
5.1信息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规范事故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定期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事故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要求,确保信息共享,以便随时调用。
5.2通信保障。
如果事发地或长途通信干线中断,在抓紧抢修的同时,由通信信息工作组建立卫星等机动通信方式,保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信息通畅,必要时指挥部可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单位和社会通信设施,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的通信联系要随时保障畅通,并提供备用方案。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建立维护通信信息,保证信息畅通。
5.3应急支援与保障。
5.3.1救援装备保障
各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应急救援队伍相关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的配备。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有关部门要掌握本行业现有各类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的情况,并对救援装备进行定期检验。在此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全市的需求量,制订扶持、配置计划。
5.3.2应急队伍保障
市政府建立以消防应急救援队伍为主导、各专业队伍为骨干、企业(单位)队伍为辅助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对各单位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运行。
消防、交通、水务、医疗、电力等专业救援队伍的管理部门每年l月31日前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就队伍的总体情况做出报告,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备案。各专业性救援队伍除承担本类事故抢险救援任务外,根据需要和上级指令,同时承担其他抢险救援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组织引导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救援队伍。
5.3.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事故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要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救援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紧急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5.3.4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医疗救护保障的组织实施,相关县(区)医疗急救中心、各级医院必须快速组织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
危险化学品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伤员应安排进入相应的定点医院救治。要根据事故的特性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5.3.5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迅速组织对救援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防范保护。属地警力、基层人民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立即在救援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当地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援设施加强警卫。市公安局做好治安保障的各项协调工作。
5.3.6物资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全市救援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援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物资储备坚持购置与调配相结合的原则。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救灾物资储备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转向生产潜力信息储备,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如果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补充和更新。
5.3.7供水供电保障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健全行政区域救援供水供电紧急配送系统,同时建立维护、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供水供电的畅通和使用。各级供水和供电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5.3.8资金保障
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由市、县(区)财政予以保障。
对具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产生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不足部分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协调解决。
5.3.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规划和建立基本满足本行政区域较大以上事故人员的避难场所,建议与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的基础设施改造相结合,同时建立维护、使用保障制度。
5.4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跟踪国内、国际先进的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开发和更新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的软硬件技术,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
6.善后处置
6.1善后处置。
事发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人员伤亡抚恤、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6.2事故现场检测与后果评估
现场指挥部适时成立事故原因分析和现场监测小组,组织专家分析事故原因和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并对事故现场进行动态检测,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支持。分析和检测报告及时上报指挥部。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指挥部组织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上报市人民政府。
7.日常管理
7.1宣教培训。
各有关单位负责组织本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以及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类媒体要提供相关支持。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防范意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要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指挥部办公室给予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写应急管理和处置技术等系列教材。
7.2预案演练。
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全市的应急演习、演练,负责监督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应急救援演练,提高队伍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完成抢险救援任务。
7.3责任与奖励。
7.3.1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拒绝承担事故应急救援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用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的。
7.3.2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中卫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附则
8.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2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安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结合全市社会环境、经济发展状况和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重大变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重大变化,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6年9月30日印发的《中卫市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卫政办发〔2016〕146号)自印发之日废止。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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