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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1/2017-49305
文  号:
卫政办发〔2017〕40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7年03月23日
标  题: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工作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工作的通知

卫政办发〔2017〕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 的精神,加快我市仲裁事业发展,更好地发挥仲裁在优化我市投资发展环境,化解民商事纠纷,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推进、落实仲裁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仲裁工作在依法治市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仲裁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因其具有当事人意思自治、便捷灵活、成本低廉、一裁终局等优势,不仅能快速及时地解决纠纷,而且能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商业信誉,越来越受到广大投资者与市场主体的重视。按照依法治市的要求,仲裁是拓宽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渠道之一,也是为服务我市经济发展,实现“转型追赶、弯道超车”,加快建设四个中卫保驾护航的有力法治保障。

因此,在全市进一步推行、落实仲裁法律制度,对于构建法治社会、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及各部门、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仲裁工作,责无旁贷地将相关工作落到实处。

二、切实做好各类合同文本的规范、修订工作,促成合同主体约定仲裁条款

为保障合同当事人有效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市、县(区)政府各部门和相关单位,特别是市、县(区)住建、市场监督管理、国资、商务、国土、交通、林业、旅游、金融、保险等部门和所辖行业协会等对外经济来往活动较多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款的通知〉的通知》(国法〔200091号)等规定,在4月底之前,对其现行使用的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中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予以修订。具体实施步骤为:

(一)各部门、各单位在45日前,指派专人作为仲裁联络员,负责统计本单位及所辖行业协会的现行的各类 (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版本及数量,连同联络员及联系方式报送至中卫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中心866室)。两县一区的联络工作由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二)4月底前,对现行的各类 (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中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标准格式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提交中卫仲裁委员会仲裁。如当事人选择其他解决方式,另行协商。

对于已经印制的各类 (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若库存合同数量太大,可采取过渡方式,比如,将“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提交中卫仲裁委员会仲裁”刻成印章,加盖在原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中。

对于各部门、各单位已经签订的各类合同,标的额超过20万元的,要积极引导合同相对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见附件),选择发生争议时由中卫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于已经发生的民商事纠纷,相关部门尽量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确无法调解的,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卫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补充协议。

(三)5月份,市政府将责成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中卫仲裁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对市县(区)各单位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进行督查,特别是对清理修改标准(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将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考核内容。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指派专人负责联系指导合同修改工作。

三、选择专业人士参加仲裁工作

中卫仲裁委员会目前已选聘了一批符合条件、公道正派的法律专业仲裁员。但在非法律专业领域,如金融、保险、财会、医疗、旅游、建筑等领域,尚缺乏具有高级专业知识技能并熟悉相关法律的仲裁员,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推荐品德高尚、作风正派、业务精良、清正廉洁的专业人士,由中卫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法》规定的条件聘任为仲裁员。

四、努力为仲裁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市县(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中卫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为仲裁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各级法院应依法在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执行等阶段给予支持。各企事业单位要协助中卫仲裁委员会开展仲裁工作,对仲裁庭依法了解情况、收集证据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予以配合和协助,确保我市仲裁工作健康发展。

本次合同修订工作指导人员联系电话:

刘小亮:0955-767488515909515258

附件:仲裁协议示范文本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320 

附件

仲裁协议示范文本

1.合同条款中仲裁协议示范文本: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提交中卫仲裁委员会仲裁。如当事人选择其他解决方式,另行协商选择。

2.事后签订的仲裁协议示范文本:

如果以前签订的合同未约定仲裁条款,若选择中卫仲裁委员会解决合同纠纷,需签定以下补充协议:

我们双方经协商,同意就×年×月×日签订的××合同发生的××争议事项,提交中卫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甲方:签字并盖章          乙方: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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